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1%确定。标准调整如下:
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64元调整到738元。
德清、长兴、安吉三县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15元调整到681元。
调整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12月21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请发至:hzmzjb@163.com。电话:0572-2113209。网络请登录湖州市民政局网站公众参与栏目:http://app.huzhou.gov.cn//DFS/。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