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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280/2021-00184 成文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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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民政局关于征求《湖州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湖州市民政局关于征求《湖州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29 10: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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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民政局

关于征求《湖州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等文件精神,市民政、财政部门起草了《湖州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和标准、补贴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11月29日至12月7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话(传真):2100576,联系人: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附件:《湖州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湖州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为吴兴区(含南太湖新区)、南浔区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三类老人:

第一类:基本保障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指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下同)。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现行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参照当地特困集中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第二类:适当补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基本保障对象补贴标准的80%执行,现行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200元和100元,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适当补助对象,参照当地特困集中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80%执行。

第三类:其他补贴对象除第一类、第二类对象外,《湖州市区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湖民〔2018〕42号)规定的其他补贴对象继续享有养老服务补贴,待遇标准不变。各区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低收入人群救助帮扶政策

二、补贴方式

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发放电子消费券等方式提供,具体方式由各区根据实际确定。

采用发放电子消费券方式的,应当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三、申请和审核

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采取安排养老服务方式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允许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评估,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

四、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

市本级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基本保障对象补贴资金,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养老服务能力评估所需经费,列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应当通过"浙里养"平台等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管理。省、市民政财政部门将对各地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选择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各可根据当地情况和补贴对象养老服务的实际需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差别和歧视性政策。

各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的管理,及时掌握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定期对补贴对象享受服务情况进行监测评价,严格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依托第三方机构搭建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开展服务质量跟踪管理的,监管费用按实际服务对象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执行各区支付给第三方机构,监管经费市、区财政各承担50%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执行。《湖州市区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湖民〔2018〕42号)与本实施细则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区县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并报省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备案。





关于《湖州市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等文件精神,市民政、财政部门起草了《湖州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和标准、补贴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现将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11月22日—11月25日,向市区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11月29日—12月7日,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市区相关单位反馈意见(见附件)。

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附件

《湖州市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市区相关单位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单  位

反馈意见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原因说明

备  注

湖州市财政局

选择方案1

采纳



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其他补贴对象,即作出特殊贡献的70周岁(将"70周岁"改为60周岁)及以上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将"三属"改为: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三属"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未采纳

保持与原政策有序衔接。


吴兴区民政局

选择方案1

采纳



吴兴区财政局

无意见




吴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三类:其他补贴对象,即作出特殊贡献的(将"作出特殊贡献的"改为"年满")70周岁及以上残疾军人

未采纳

保持与原政策有序衔接


南浔区民政局

方案2

未采纳

综合考虑市财政和其他区县的意见。


南浔区财政局

无意见




南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无意见




南太湖新区民政局

选择方案1

采纳



南太湖新区财政局

无意见




南太湖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其他补贴对象,即作出特殊贡献(增加:并且领取定期抚恤补助金)的70周岁及以上残疾军人……空巢老人,每人每月80元。("80元"提高到100)元)

未采纳

综合考虑市财政和其他区县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