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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280/2021-00196 成文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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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民发〔2021〕53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民政局
文字解读:湖州市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20 14:22:22

   一、政策创制背景

(一)上级文件要求。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于2021年9月3日下发,对养老服务的补贴对象、标准、提供方式等做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新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保障水平偏低。一是现行的湖州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局限于生活困难群体中轻度失能以上的老年人、其他部分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二是现行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每人每年80元,150元、500元不等。对照新标准,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都相对偏低。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新制定的湖州市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扩大了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覆盖面,新增了低保和低边家庭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且补贴标准与补贴对象的能力状况紧密挂钩,补贴更加精准。具体包括吴兴区(南太湖新区)、南浔区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三类老人:

第一类:基本保障对象,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80周岁及以上,下同)老年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可参照当地特困集中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656元、828元、414元、207元四挡,这块较老政策新增了低保家庭中中度失能及以下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补贴,且大幅提高了低保家庭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老政策是每人每月1250元)。

第二类:适当补助对象,指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基本保障对象补贴标准的80%执行,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200元和100元,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适当补助对象,可参照当地特困集中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的80%执行,大约每人每月1324元、662元,331元、165元,这块是属于新增补助,老政策对低边家庭老年人没有入住机构的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类:其他补贴对象,除第一类、第二类对象外,《湖州市区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湖民〔2018〕42号)规定的其他补贴对象继续享有养老服务补贴,待遇标准不变。各区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养老服务补贴范围。为保证新老政策有序衔接,此类补贴对象和标准与老政策一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低收入人群救助帮扶。

(二)补贴方式

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发放电子消费券等方式提供,具体方式由各区根据实际确定。采用发放电子消费券方式的,要求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三)申请和审核

补贴申请按照本人或代理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核实-区民政部门审核的流程操作。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区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通过“浙里养”平台等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管理。

(四)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

市本级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基本保障对象补贴资金,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养老服务能力评估所需经费,列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

依托第三方机构搭建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开展服务质量跟踪管理的,监管费用按实际服务对象每人每月 10 元的标准执行,由各区支付给第三方机构,监管经费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政策执行时间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区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湖民〔2018〕42号)与本实施办法有不一致的,参照新政策执行。

解读机关:湖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养老处

联系电话:0572-210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