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80/2021-00052 | 成文日期: | 2021-05-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民政局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69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统一调整。标准如下:
按照“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实行城乡和区域统筹”的规定,按统计公报公布的2020年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35488元计算,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45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479元,实行城乡统筹、区县统筹,所需资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5月28日至6月8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话:2113209,传真:2118376,联系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湖州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8日
关于《关于调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69号)有关规定,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现将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前期,在2020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公布后,市局社救处在有关业务座谈会上向各区县业务科室征求了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意见建议,经讨论达成共识。
5月28日,向有关部门发函征求部门意见,主要是市财政局以及各区县民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中心。
5月28日至6月8日,征求意见稿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6月23日,经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审议通过特困提标议题。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7条,其中5条"无意见",余下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原因说明 |
1.关于施行时间,建议更改为通知发布的次月开始执行。(长兴县民政局) 2.因考虑到系统资金发放问题,建议正文最后一段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保障标准的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次月起执行。(安吉县民政局) | 不采纳 | 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69号)规定,"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实行城乡和区域统筹"。我市统计公报公布时间为一季度末,参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为保障特困人员权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于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