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80/2021-00069 |
成文日期: |
2021-06-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民〔2021〕16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EC10-2021-0003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1 15:21:19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市区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ZJEC10-2021-0003
湖州市民政局文件
湖民〔2021〕16号
湖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
市区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吴兴区、南浔区民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
为保障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确保孤困儿童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作相应提升,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49号)"建立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精神,对照国家统计局湖州调查队公布的2020年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35488元),现将市区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如下:
1.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从每人每月2037元调整至每人每月2071元。
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从每人每月163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657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发放。
3.其他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4.调整后的市区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三县可参照本通知施行。
湖州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8日
抄送:省民政厅,各县民政局。
湖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印发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4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孤困儿童的基本生活,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区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湖民〔2021〕16号),对市区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二、政策依据
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
2.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49号)
三、主要内容
(一)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的规定,按国家统计局湖州调查队公布的2020年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35488元计算,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2037元调整至每人每月2071元。社会散居孤儿从每人每月163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657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发放。其他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所需资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三县可参照本通知施行。
2989025-43989-17-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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