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80/2021-00122 | 成文日期: | 2021-06-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民〔2021〕18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EC10-2021-0005 | 有 效 性: | 有效 |
ZJEC10-2021-0005
湖民〔2021〕18号
湖州市民政局关于
调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
为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69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通知如下:
按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的规定,根据统计公报公布的2020年湖州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35488元计算,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45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479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区县统筹,调整后所需资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保障标准的调整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湖州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9日
抄送:市财政局
湖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