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80/2021-00127 | 成文日期: | 2021-06-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民〔2021〕18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民政局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6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湖民〔2021〕18号),对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69号)
三、主要内容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69号)中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实行城乡和区域统筹"的规定,根据统计公报公布的2020年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35488元计算,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45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479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区县统筹,调整后所需资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解读机关:湖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社会救助处
联系电话:0572-2118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