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80/2024-00008 | 成文日期: | 2024-01-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民政局 |
为有效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进一步规范湖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湖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1月4日至1月15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
联系方式:湖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0572-2101001。
附件:湖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民政局
2024年1月4日
附件
湖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3〕31 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3〕41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湖州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养老床位,是指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使老年人居家享受类似机构照护服务的养老模式。
第三条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应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引导专业化照料护理服务向家庭辐射延伸,进一步与“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幸福养老无缝衔接,促进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有效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加快构建以健康养老为核心、家庭照护为支撑、专业机构服务为依托、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支点的家庭养老照护体系,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四条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应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保障基本、促进普惠,精准供给、个性定制”的原则,以方便可及、适度普惠、稳步推进为建设目标,着力提升家庭养老照护质量。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根据老年人及其家庭需求,提供不同层次可选择的多样化服务,既要提升老年人照护服务获得感,又要减轻家属照护负担。
(二)坚持家院融合。鼓励养老机构拓展服务范围,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打通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闭环。
(三)坚持资源整合。加强部门政策资源的整合,推动家庭养老床位与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服务补贴等有序衔接。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五条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应是具有本市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本市的低保、低边、中低收入家庭中等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应优先保障中度、重度失能、空巢独居、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区县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拓宽服务对象范围。
第六条 家庭养老床位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由老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为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并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第七条 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因去世、迁移、条件改变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核减(调整)。
第三章 服务提供主体
第八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遴选确定提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服务主体。
第九条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中涉及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可由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家装、通讯、科技类企业承接。智能化改造服务主体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配备相关专业团队,相关人员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二)配备服务管理系统,实现智能设备关键指标查看和设备预警的主动提示,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测,并配套成立呼叫中心,落实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服务响应;
(三)制定风险预案,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逐户签署设施维护和安全使用协议。同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提供的设备在线率应保持在95%以上(除老年人因自身因素拔除设备等情况外),达不到要求的应在3个自然日内完成修护。设备质量维护期不低于2年;
(五)建有能够满足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管理以及相关功能的管理体系并能按照规定与全市智慧养老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交互共享,数据技术标准符合省、市、区县相关要求,自觉接受市、区县民政部门监督管理;
(六)近3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信访事件。
第十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可由依法设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者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含有养老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接。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对老年人开展多元化上门服务和24小时服务响应的能力,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
(二)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按照便捷高效原则,就近设置服务站点,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三)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能够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四)为家庭照护者提供照护知识讲解、日常照护指导、培训等服务;
(五)对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六)配合民政部门对上门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鼓励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区县民政部门建立服务供应商库,并制定相关筛选标准,确保本辖区服务不中断。
第十三条 鼓励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机构为其服务工作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等。
第四章 建设和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服务提供主体应按照“硬件到户、服务到人”的要求,经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协商后,进行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并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第十五条 适老化改造。按照《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常态化机制的通知》(湖民〔2022〕12号)有关要求执行,区县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拓宽补助范围。适老化改造内容与智能化改造内容原则上不得重复。
第十六条 智能化改造。按照《智能化改造基本项目参考清单》(附件1),结合老年人评估结果,按需定制设备清单,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体征监测、安全监控、智能感应、智能监管、通话装置,以及防走失防跌倒等智能设备。家庭养老床位应符合“一床一码”服务管理标准,纳入全市养老床位统一管理,并配备“一卡通”识别设备,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身份识别、服务确认和自费购买服务等功能。
服务对象因去世、迁移、条件改变不符合要求时,或服务对象自愿退出服务时,对已安装的智能化设备的处理方式由区县民政部门确定,但须在政府购买合同和与老年人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依托服务机构,参照市级民政部门明确的标准化服务指导清单和签约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基础照护、健康管理、探访关爱、委托代办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区县民政部门或服务提供主体应根据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和个性化需求,制定照护计划。同时,根据老年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内容。
服务提供主体提供的服务需符合指导清单中明确的人员资质、服务时长、计费方式和参考资费等要求。
鼓励服务提供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基础上,提供公益低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促进有需求的老年人主动购买服务。
第五章 建设和服务流程
第十八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或其公布的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湖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申请表》(附件2),并附上身份证、低保、低边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九条 评估。区县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安排专业人员上门评估,有条件的可联合医疗机构共同评估。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同时承接同一区域内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相关评估规范,按照“一户一策、一人一档”的原则,对申请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老年人的自理能力、经济状况、服务意愿、照护情况和居所环境等进行综合评估。同时,根据区县民政部门要求,将评估情况录入管理平台。
评估结果应经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服务提供主体根据确认后的评估结果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计划与方案。
第二十条 签约。服务提供主体与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服务计划和方案后,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式三份,其中老年人、服务提供主体和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服务协议应至少约定以下内容:服务内容及时长、服务收费、服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与争议的解决方案等。
服务提供主体提供服务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增值服务时,应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确认。
服务提供主体应将服务过程中潜在意外风险明确告知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并由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服务提供主体应按照日常收住老年人的流程,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及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 改造。服务提供主体应依据评估结果,以“一户一案”为原则,依据老年人个性化需求制定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方案。
改造前应征得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签订改造知情同意书,同意书应明确以下事项:改造内容、改造用途、改造费用承担方和改造期间安全事项等,并按区县民政部门要求,将改造前后照片录入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 验收。改造工程结束后,由区县民政部门牵头,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改造内容逐一实施验收,并填写《湖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验收表》(附件3),相关资料由区县民政部门留档。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服务提供主体根据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为签约对象提供服务,并根据民政部门要求,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系统。相关资料由服务提供主体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服务提供主体对上门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对服务对象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六条 终止。出现以下情况即为终止:
(一)签约服务对象因住院、居住地变更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时,根据协议约定或经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协议;
(二)根据老年人及家属意愿,老年人由家庭养老床位转入养老机构床位,服务提供主体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三)服务提供主体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
(四)签约对象去世;
(五)其他妨碍服务持续开展的情形。
出现第三种情形的,区县民政部门应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或从已建立的服务供应商库中,重新遴选确定新的服务提供主体,确保服务持续。
第六章 服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县民政部门和服务提供主体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主动向老年人或其家属公布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
第二十八条 服务提供主体应建立定期评价改进机制,组织老年人或其家属对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服务提供主体应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服务情况的监督评估,监督评估参照《湖州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建立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质量监管及奖惩机制,当服务提供主体发生以下情形时应予以警告、惩罚直至退出:
(一)发生服务安全较大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处罚;
(二)发生虐老、欺老行为,侵犯老年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
(三)运营主体发生变更导致服务质量严重下滑;
(四)存在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五)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评估督导和补贴发放,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提供主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取消其养老服务签约商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本市服务机构范围,涉及的养老护理员列入养老服务领域黑名单。对套取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服务对象,暂停其2年补贴资格,重新评估后方能按政策享受相应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湖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附1
智能化改造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项目类型 |
1 | 网络连接 设备 | WIFI 路由器 | 保证相关智能设备数据的传送和服务响应 | 基础(任选其一) |
2 | 无线网卡 | |||
3 | 紧急呼叫 设备 | 紧急呼叫器 | 安装在床头、卫生间等位置,便于老年人一键呼叫 | 基础 |
4 | 视频通话 设备 | 双向实时视频通话,及时准确掌握老人在家实时情况,可远超操控,支持内存卡储存 | 基础(任选其一) | |
5 | 固定电话 | 安装在紧急呼叫器安装位置附近,便于呼叫中心及时沟通预警情况 | ||
6 | 老年手机 | 供老年人使用,遇有紧急情况便于呼叫中心与老年人取得联系 | ||
7 | 生命体征 监测设备 | 智能腕表 | 动态监测和记录老年人呼吸、心率等参数,发现异常自动提醒 | 基础(任选其一) |
8 | 智能床带 | 具备支持Wifi/4G网络、异常事件实时/远程报警(离床异常报警、心跳异常报警、呼吸异常报警、无生命体征异常报警)、实时心率监测、夜间睡眠安全风险监测和呼吸健康心脏健康筛查等功能 | ||
9 | 生命体征监护仪 | 实时监测逐波心率\呼吸、HRV、血压变化趋势、疲劳度、在床状态、打鼾等多维度体征指标,支持wifi/4G/有线网络,并提供发生预警时的数据快照,具备呼吸暂停、重大风险预警(死亡风险预警)等综合性预警,提供呼吸和心跳实时波形 | ||
10 | 防走失装置 | 防走失手环 | 用于监测定位,避免老年人走失(主要用于失智老年人或其他精神障碍老年人) | 可选 |
11 | 防走失胸卡 | |||
12 | 防跌倒设备 | 毫米波雷达 跌倒报警器 | 安装在卫生间等老年人频繁活动区域监测跌倒行为 | 基础(任选其一) |
13 | 红外探测器 | 安装在卧室、客厅等老年人频繁活动区域,探测老年人活动情况 | ||
14 | 安全监控 装置 | 烟雾报警器 | 安装在居家响应位置,用于监测老年人居室环境,发生险情时及时报警 | 基础 |
15 | 可燃气体 泄露报警器 | 可选 | ||
16 | 溢水报警器 | 可选 | ||
17 | 智能感应 设备 | 门磁感应器 | 装在门或窗等位置,实时监测门窗开闭状态,触发及时报警 | 可选 |
18 | 智能门锁 | 支持PC端平台远程下发指纹、身份证、门卡钥匙,配套的小程序支持远程开门和蓝牙开门功能 | 可选 | |
19 | 自动感应 灯具 | 安装感应便携灯,避免直射光源、强刺激性光源,人走灯灭,辅助老年人起夜使用 | 基础 | |
20 | 智能监管设备 | 动态床码 显示屏 | 安装在床头,用于服务人员扫码服务 | 基础 |
21 | 社保卡 识别设备 | 需对接人社社保卡系统,验证老人身份和签约真实性,用于老人办理服务签约和购买服务 | 基础 | |
22 | 其他 | 智能音箱 | 具有语音识别功能,内置日常生活工具等,便于老年人操控相关智能设备 | 可选 |
23 | 智能药箱 | 具备定时提醒用药功能 | 可选 | |
24 | 智能照护 机器人 | 安装操作系统,设置语音通话和视频通话模块,设多个传感器,用于监测老人的日常起居行为和日常陪护 | 可选 |
注:各区县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对改造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或功能整合,但智能监管设备中的动态床码显示屏和社保卡识别设备为必选项。
附2
湖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户籍地 | 家庭住址 | ||||
监护人 | 联系方式 | ||||
身份类别 | £低保 £低保边缘 £中低收入 £支出型贫困 £其他 | ||||
身体状况 | £重度失能 £中度失能 £轻度失能 £其他 | ||||
居住情况 | £与子女或亲友共住 £空巢 £孤寡、独居 | ||||
已享受政策 | £长护险服务 £养老服务补贴 £无 | ||||
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建设机构 | (盖章)
年 月 日 | ||||
村(社区) 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复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 审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3
湖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验收表
老年人姓名 | 性 别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
建设地址 | ||||||
对象类别 | £低保 £低保边缘 £中低收入 £低收入 £其他 | |||||
是否享受过适老化改造补助 | £是 £否 | |||||
建设机构 | ||||||
竣工日期 | 开始提供 服务日期 | |||||
服务周期 | 施工负责人及电话 | |||||
建设内容 |
(将该户建设清单另附页,并加盖施工单位印章)
| |||||
建设预算 | 验收金额 | |||||
家庭代表 验收意见 |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 签名 | ||||
验收组意见 |
乡镇(街道)(盖章) 区县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编号: 202401001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为有效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进一步规范湖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湖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10月31日,在市局召开国家试点项目培训会之机,向各区县民政局(含南太湖新区社发中心)征求意见。
2023年12月13日,再次向各区县民政局(含南太湖新区社发中心)征求意见。
2024年1月4日至1月12日,征求意见稿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各区县民政部门无反馈意见。
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