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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280/2024-00009 成文日期:   2024-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民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04 16: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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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湖州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州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征求意见期限:202414日至115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

联系方式:湖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0572-2101001

 

附件:湖州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民政局

202414


附件

 

湖州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州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水平,根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 43153-2023)、《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含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下同)监管评估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工作,是指民政部门直接参与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与身体机能维护、心理健康支持、日常生活协助、环境改善相关的服务情况进行综合监管评估,并督促和指导服务机构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标准要求提供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估督导机构,是指由民政部门依法公开选定的,根据监管评估要求,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评估督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含南太湖新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绩效评估的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宣传、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监管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中立公正、客观真实、科学规范、严格保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评估督导机构及评估人员

第七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遴选确定评估督导机构评估督导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评估相关资质;

(二)具备提供监督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

(三)评估员应持有评估资格证书;

(四)建立本机构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评估督导机构与民政部门签订协议后,应当及时将机构资质、收费价格,以及评估员的聘用信息、资格证书等报送所在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对相关信息。

第九条  评估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监督评估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一)与评估员及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信息范围、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

(二)对评估对象、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等评估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三)不得将评估信息用于履行工作职责或合同义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四)委托方要求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等评估督导。

第十一条  评估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资费、服务人员资质要求,以及服务机构人员配置、管理制度等,重点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

第十二条  督导主要包括:监督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服务标准开展服务,督促指导其加强问题整改,改进照护方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应通过电话或上门回访的方式,随机抽查服务对象两个(含)以上不同类别的服务项目,调查老年人或其家属关于服务态度、服务时长、服务技能、服务成效等方面评价,全面了解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有无受侵犯等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设立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不同等级。

第十四条  评估督导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线上评估督导应对每个服务对象的服务情况进行核准,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对每个服务对象的每次服务进行核准,主要通过电话询问、数据调阅等方式进行。

线下评估督导应对服务对象进行抽查核准,主要通过入户回访、调取工单、查阅台账等方式进行。线下评估督导抽查比例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分类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评估督导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评估督导方式,对服务机构的服务绩效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存在的问题通报其所在区县民政部门。

区县民政部门应根据上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评估督导细则,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标准,也可通过合同约定条款明确。相关标准应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含养老服务系统建设和维护主体等)应当按照民政部门及其所选定的评估督导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主动配合做好评估督导工作,并对评估督导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评估应由2名(含)以上评估员同时进行。当入户调研对象存在精神、认知、智力障碍等情况时,其监护人、申请人或相关第三人之一应当在场。

第十八条  评估督导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监督评估,并向委托方出具监督评估报告。必要时,可根据委托方授意,向服务机构通报相关评价情况。相关资料(含纸质版、电子版)由评估督导机构妥善保管,以备动态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第十九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根据评估督导发现的问题督促服务机构及时整改。对上级民政部门通报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对监督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起监督评估的民政部门申请复评。

民政部门受理复评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出具复评报告,并由民政部门盖章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服务机构。复评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评估督导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于项目服务期限届满前,将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纸质版、电子版)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整理后,全部移交给委托方。

第二十二条  区县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一定抽查比例,对评估督导机构的评价情况进行核准。具体方式和比例由区县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第四章  服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制定绩效评估等级评定标准,建立评估督导考核结果与服务补贴及运营权挂钩机制,并完善相关奖惩措施,进一步明确对服务机构的警告、约谈、扣发补贴发放比例、取消服务机构运营权等情形界定。相关评定标准或情形界定,也可通过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明确。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根据绩效评估等级,实施奖补激励。

第二十四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对服务能力不足、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对象反响强烈的服务机构,督促其加强培训并限期整改问题。对整改任务不达标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取消其运营商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所在片区服务机构范围。同时,被取消运营商资格的服务机构,1年内不得继续承接本片区的其他养老服务项目。

第二十五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督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区县民政部门应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服务补贴的行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回补助资金,取消其养老服务签约商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本市服务机构范围,涉及的养老护理员列入养老服务领域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  区县民政部门对服务机构的处罚情况应及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部门不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各区县民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区县民政部门取消服务机构服务签约商资格时,应及时督促服务机构移交服务相关资料,并按规定重新遴选服务机构,指导其承接运营服务。

第二十八条  评估督导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民政部门应给予警告、约谈,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服务协议追究评估督导机构责任,并解除其服务签约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二)篡改评估结论;

(三)未按民政部门标准要求实施评估、督导,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向他人提供评估督导对象信息;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为规范湖州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水平,根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 43153-2023)、《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湖州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31031,在市局召开国家试点项目培训会之机,向各区县民政局(含南太湖新区社发中心)征求意见。

20231213,再次向各区县民政局(含南太湖新区社发中心)征求意见。

202414日至112,征求意见稿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各区县民政部门反馈意见(见附件)

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附件

湖州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实施办法》征求

各区县民政部门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单位

反馈意见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原因说明

吴兴区民政局



南浔区民政局

1.“同一个评估督导机构连续服务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建议删除。因为对服务机构没有强制要求连续服务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把风险规避在督导机构的条件限制上是不公平的。

采纳

删除相关限制性条款。

2.“市、区县民政部门遴选评估督导机构时,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服务需求及中选结果信息”,建议删除。因为既然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第三方,比如在30万元以内的,就不需要向社会公示中选结果信息,这与其他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是一样的,其他的确定了第三方后也是不需要向社会公示的,班子会议直接表决的。如果写进去了,就得按规定动作去操作,操作不到位,反而又被理解为“不规范了”。

采纳

属于正常操作流程。

3.“督导机构与民政部门签订协议后,应当及时将机构资质、收费价格,以及评估员的聘用信息、资格证书等报送所在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对相关信息。”这条有没有必要写?特别是收费价格,如果是上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话,是局直接定价的。资质等是发生在签订协议或合同之前的,而不是事后核对相关信息。建议可否改成“作为协议或合同的附件。”

采纳

修改为“评估督导机构与民政部门签订协议前”。

4.“区县民政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也可会同复评机构),按照不低于评估督导任务数5%的抽查比例,对评估督导机构的评价情况进行核准”。建议下限“5%”改成“2%”或“3%”。因为区里不可能再去会同复评机构一起去的,要不然又要给复评机构付监管费了,除了国家试点的居家上门服务,还有一般的居家上门服务,估计在3000人左右,比率太高的话,量太大,区县工作人员力量是有限的。

采纳

修改为“区县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一定抽查比例,对评估督导机构的评价情况进行核准。具体方式和比例由区县民政部门自行确定。”,便于区县实施。

德清县民政局



长兴县民政局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范围有养老服务或评估相关资质”,建议删除。

部分采纳

修改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评估相关资质”

2.建议对评估人员资质进行规定。

采纳

修改为“评估员应持有评估资格证书”

3.“评估督导机构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同时承接合同约定区域内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建议删除。

采纳

属于招标采购限制性条款。

4.“区县民政部门应根据上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评估督导细则,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标准。相关标准应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建议县区参照市里督导细则即可。

不采纳

各区县情况各异,各区县民政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标准。

安吉县民政局



南太湖新区社发中心

1.第一章第四条中规定:“各区县(含南太湖新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绩效评估的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宣传、投诉处理等工作”。修改为:“各区县(含南太湖新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绩效评估的具体实施、政策宣传、投诉处理等工作”。标准制定由市局制订,便于统一标准。

不采纳

各区县情况各异,市民政部门制定出台统一标准,不利于各区县落实,不利于各区县特色服务开展。

2.第二章第七条,复评机构应由市局确定。否则评估与复评由同级开展,有失评估的权威性。

不采纳

市民政部门只对区县民政部门的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初评和复评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