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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280/2024-00136 成文日期: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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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无 发布机构:   湖州市民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5 17: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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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征求意见期限:20241016日至1024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

联系地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湖州市民政局716办公室社会救助处(邮政编码:313000

电话(传真):0572-2118376,联系人:吴静恬。

附件:关于印发《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民政局                                   

20241015


附件

 

关于印发《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

现将《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24年 月 日

 

 

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市户籍人口、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含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人口,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针对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人口,区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

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各类救助补助和帮扶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未纳入现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

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总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不采用虚拟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的差额,人均低于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收入标准。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认定有关规定。

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财政慈善兜底救助等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类诊疗必需费用,原则上依据医保报销一览表或医疗发票等有效票据认定。

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读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费用标准认定。就读民办幼儿园的,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各类财政性补助、商业保险赔付等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刚性支出。指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主要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依据租赁合同、支出票据等有效凭证,不超过当地公租房最高补贴标准)基本生活等其他必需支出,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在本市范围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社会安全、意外伤害等事件,以及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或因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失业(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且未能享受失业保险)等,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

1.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剔除各项救助补助和帮扶,下同)统筹考虑,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对象,对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综合费用按50%予以救助,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对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综合费用按40%予以救助,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倍。

3)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象,对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综合费用按30%予以救助,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倍。

4)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对象,对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综合费用按20%予以救助,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倍。

5)其他困难家庭对象,对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综合费用按20%予以救助,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无收入来源、影响基本生活的,可不按百分比救助,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2.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期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每生每学年5000元一次性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给予每生每学年4000元一次性救助。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均救助金额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至3倍。

2.因重大人身伤害导致人员死亡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严重损坏,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均救助金额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至6倍。情形特别严重的,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3.因公共卫生等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失业(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且未能享受失业保险)等,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车辆和房产可不作为否决条件),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给予救助,人均救助金额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6倍。

(三)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对困难情形复杂难以确认的,或因特定条件限制无法救助经核实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或区县民政部门议事会商机制进行研究,酌情给予救助或提高救助额度,也可采取持续救助方式,但同一事由一年内救助不超过两次,且当年累计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三、认定程序

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一)申请受理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登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向非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的,受理地可致函提请户籍所在地协助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困难事件发生在本市的其他人口,由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当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紧急情况由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和《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含授权责任书);

2.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

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一般程序。

对在册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的,可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重点审核刚性支出情况。对非在册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遭遇的困难类型进行核实,非本地户籍的对象应向户籍地了解相应救助信息(已纳入户籍地在册困难对象的原则上向户籍地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审批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不予批准的,审核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均救助金额在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内的,区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同时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2.紧急程序

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一般适用紧急程序,可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对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予以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区县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相关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专门用于周转发放急难型救助资金等。

3.转介程序

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充分发挥助联体三级服务网络作用,整合各方救助帮扶资源,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对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生活救助及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指导其提出申请;对需要社会力量补充帮扶的,应向其提供相应的链接和转介服务。

(三)不予救助情形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不配合审核审批管理机关调查,不说明致贫致困原因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员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四、资金发放

审批通过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尽快发放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天(自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对困难情形延续、确需多次救助的,一年内可简化重复性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对无收入来源且短期内困难情形未改善的,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给予救助一年内累计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相应对象的标准,由审批部门备案。

、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湖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为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924日至925日,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和各区县民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征求意见

1016日至1024日,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和各区县民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意见采纳情况见附件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附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附件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单位

反馈意见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原因说明

备注

市教育局

刚性支出的教育支出中,“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建议修改为“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费用标准认定。就读民办幼儿园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采纳



市财政局

1.2页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类诊疗必需费用,原则上依据医保报销一览表或医疗发票等有效票据认定。建议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财政慈善兜底救助等赔付后,……理由是明确先后顺序。

2.2页护理费支出。建议删除,理由是自2025年起,全市统一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关重病、重残经评估后确定是否享受长护险待遇,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即通常意义上刚需护理费支出已经纳入长护险保障。

3.3页“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对象,对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综合费用按30%予以救助”,建议按照原政策20%执行,理由是考虑实际暂不提标。

4.4页急难型救助对象第三点,建议修改为“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或因公共卫生等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失业(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生活困难且未参保失业保险人员,……”理由是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失业阶段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采纳

2.采纳

3.部分采纳

4.部分采纳

部分采纳第3点意见,为推进分层分类救助,同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相关部分改为“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对象,对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综合费用按20%予以救助,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倍。”

部分采纳第4点意见,为使救助范围覆盖未参保失业保险人员、参保但未享受或不再享受失业保险人员,相关部分改为“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或因公共卫生等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失业(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且未能享受失业保险)等”。


市人力社保局

无意见




市建设局

无意见




市医疗保障局

建议在“适用对象和条件”中对“支出型救助对象”的“护理费支出”解释时,增加表述“其中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扣除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的护理费用”。

建议理由:征求意见稿中,支出型救助对象涉及重度失能人员,其申请条件中家庭刚性支出中涵盖因重病、重残支出护理费用。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该部分费用应予以扣除,避免重复支付。

部分采纳

综合考虑市财政局意见,刚性支出的护理费支出已删除。


市残联

无意见




吴兴区民政局

无意见




南浔区民政局

无意见




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

无意见




德清县民政局

无意见




长兴县民政局

第一大点第(二)小点急难型救助对象中,对救助标准是按照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应倍数确定的,而在第三大点第(二)小点的紧急程序中,明确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有点前后文矛盾,建议统一。

不采纳

紧急程序中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是指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的部分,与前文不矛盾。


安吉县民政局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