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80/2024-00145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民政局 |
按照《浙江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儿〔2024〕124号)有关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印发〈湖州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11月27日至12月6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
联系地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湖州市民政局407办公室社会福利处(邮政编码:313000)
电话、传真:0572-2655875、0572-2655868,联系人:郑娇。
附件:关于印发《湖州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26日
关于印发《湖州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
关爱服务基础清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民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省关于关爱保护流动儿童的工作部署,促进全市流动儿童均等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均等化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我市流动儿童关爱服务质量,营造广大流动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制定本清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儿童优先、统筹推进、公平可及的基本原则,以流动儿童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保障流动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探索创新流动儿童服务管理新机制,推进服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加快建成“同待遇、同管理、同服务、同呵护”的“四同”关爱体系,促进流动儿童合法权益全面保障和发展。
二、关爱对象
本清单中的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2024年11月)。通过排摸建立流动儿童基础信息台账,召开全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会议,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具体目标、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
(二)推进实施(2024年12月)。整合市级相关部门工作力量,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加大攻坚力度。对需重点关注的流动儿童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帮扶机制。
(三)总结提炼(2025年1月)。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梳理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对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打造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品牌。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民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阶段工作总结请于2025年1月15日前报送至市民政局社福处,联系人:郑娇,电话2655875、18268265853。
湖州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幼有所育 | 1 | 0-6岁流动儿童 | 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一站式”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提供接种服务;市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满足流动儿童普惠托育和多元化托育服务需求。 | 市卫生健康委 |
2 | 3-6岁流动儿童 | 学前教育服务 | 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为纳入资助对象的流动儿童提供保育费资助;落实学前教育段随迁子女保教费与户籍生同等待遇。 | 市教育局 | |
学有所教 | 3 | 义务教育阶段 流动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按规定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为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为就读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且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提供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就近就读公办学校;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 市教育局 |
4 | 普通高中教育 阶段流动儿童 | 普通高中 教育服务 | 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为纳入资助对象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助。 | ||
5 | 中等职业教育 阶段流动儿童 |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助学金,免除学费。 | 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 |
病有所医 | 6 | 流动儿童 | 卫生健康服务 |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7 | 医疗保障服务 | 做好流动儿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市医保局 | ||
8 | 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健康管理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管理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 |
住有所居 | 9 | 家庭住房困难 的流动儿童 | 住房保障服务 | 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 市建设局 |
弱有所扶 | 10 |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基本生活 保障服务 |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服务;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 市民政局 |
11 | 流动儿童中 的残疾儿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 |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向户籍地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就地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提供相关服务。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
12 | 残疾儿童 教育服务 | 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及其他相应学生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 市教育局、市残联 | ||
13 |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 最低生活 保障服务 |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向户籍地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市民政局 | |
14 |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 协调户籍地提供基本生活等相关救助。 | 市民政局 | |
15 | 符合本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 临时救助服务 | 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提供临时住所,提供转介服务。 | 市民政局 | |
发展保障 | 16 | 流动儿童 | 监护支持 干预服务 | 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流动儿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开展评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 |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妇联 |
17 | 心理健康服务 | 对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筛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 |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 ||
18 | 精神文化 生活服务 | 在学校、幼儿园和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家门口青少年宫、妇儿驿站(妇女之家)、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市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精神陪伴等服务;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 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团市委、市妇联 | ||
19 | 法治安全 教育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普法工作;向流动儿童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 |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 | ||
20 | 城市融入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妇联 |
按照《浙江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儿〔2024〕124号)有关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印发〈湖州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11月20日至12月3日,向市级有关单位和各区县民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征求意见。
11月27日至12月6日,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市级有关单位和各区县民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意见采纳情况见附件。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附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附件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单位 | 意见反馈 | 反馈人 | 采纳与否 |
1 | 市检察院 | 清单中第16项监护支持干预服务,检察院仅能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涉案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建议注明。 | 姚以筠 | 不采纳。第16项服务项目涉及多个单位,建议各单位针对自身职责范围确定服务对象,不再单独注明了。 |
2 | 第16项工作责任部门的排序中,建议将检察院排序后移。 | 姚以筠 | 采纳 | |
3 | 市卫健委 | 附件中第1点的服务内容:“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一站式’健康管理服务”建议改为“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李玉静 | 采纳 |
4 | 市法院 | 第16项,法院缺乏足够渠道展开监护评估工作,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八、三十四、四十九条规定,法院应当在家事案件中提供家庭教育,在其他方面承担配合工作,因此不宜作为本项第一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 | 吴泽浩 | 采纳 |
5 | 对于表格中第19项,法治宣传主要属于司法局责任范围,法院不宜作为牵头单位。 | 吴泽浩 | 采纳 | |
6 | 市委网信办 | 在第18项开头加入:持续净化网络空间,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 沈建新 | 采纳 |
7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将第18项中的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改为:指导各级播出机构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办好少儿系列节目及专题、少儿栏目和活动等,持续打造“解密吧真相”“出彩少儿星”“多彩校园”等精品少儿栏目。 | 陆敏敏 | 采纳 |
8 | 市教育局 | 第20点: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该工作主要服务对象为流动儿童父母,市教育局可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教育政策咨询服务,其余大部分服务无法由教育部门提供,建议由市民政局或市人力社保局作为牵头单位,市教育局等部门配合。 | 任澔洋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