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80/2024-00021 | 成文日期: | 2024-03-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民政局 |
为规范我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我局联合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起草了《湖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为3月19日—3月27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
联系单位:湖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
联系电话:0572-2655875,传真:0572-2655868
附件:《湖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民政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
湖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
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收养登记机关是指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章 送养服务管理
第一节 送养对象
第四条 送养的未成年人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弃婴(儿)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
(三)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
第二节 送养要求
第五条 送养查找不到弃婴(儿)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被收养人DNA与公安部门被拐卖/失踪儿童DNA信息库的查看比对结果,DNA比对明确查找不到生父母且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送养。若发现涉及拐卖、失踪儿童的,公安部门应立即立案侦查,并同步通报检察机关。
第六条 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
(一)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未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或者虽在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
(二)送养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有《意见》第40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
第七条 检察机关对督促、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的送养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节 送养流程
第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结合未成年人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对其进行送养前的综合评估,填写《送养未成年人生长发育状况评估报告表》(附件1),提出是否适合送养、国内或涉外送养的评估意见。
第九条 经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初步筛选拟送养未成年人,并安排至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送养前体检,填写《被送养未成年人体格检查表》(附件2)。
第十条 经体检,各项指标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未成年人名单,由儿童福利机构准备相关送养材料,包括:被送养未成年人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其它相关材料(主要是被送养未成年人成长状况表、被送养未成年人成长情况报告、被送养未成年人体格检查表、被送养未成年人生活照等),年满八周岁以上的被送养未成年人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其中,送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需提供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送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儿),儿童福利机构需提供《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在报刊办理的查找弃婴(儿)生父母的寻亲公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童)捡拾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说明》。
送养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需提供此类未成年人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法定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儿童入院登记表》、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判决书,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 送养材料完成后,儿童福利机构将送养资料同步报送到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由收养登记机关开展后续收养相关工作,儿童福利机构继续做好该未成年人的日常照料、教育康复等工作。
第三章 收养流程
第十二条 收养需求备案。在本市申请收养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的中国内地公民(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向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咨询可以收养的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和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并填写收养申请意愿。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符合要求的,进行收养需求备案记录。
第十三条 收养登记公告。收养查找不到弃婴(儿)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针对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正式收养申请后开始启动收养登记公告,公告期60日。公告应当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报刊上。
第十四条 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登记公告期间结束后,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申请人收养需求比对被送养未成年人情况,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一般以1个被送养未成年人对应3个家庭的比例进行筛选和初步配对。收养登记机关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自行组织评估小组依据《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浙民福〔2021〕62号)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进行评估并出具收养能力评估报告。若未达到3个家庭,按实际收到申请家庭数量开展评估。
第十五条 试养融合跟踪。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能力评估报告后,对收养申请人和被送养未成年人进行配对,通知收养申请人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接被送养未成年人回家试养不少于30日。试养期间,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的评估小组对收养申请人和被送养未成年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试养融合情况反馈报告。
第十六条 办理收养登记。试养期满且融合成功的,收养申请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收养协议书》,收养申请人在提交相关收养登记材料的同时,一并提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DNA亲子鉴定证明。收养登记机关通知收养申请人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融合不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终止收养程序。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涉外送养和收养的流程及相关要求,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的送养和收养,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的收养,按照《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收养关系的解除、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本规程与后续出台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送养未成年人生长发育状况评估报告表
2.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
附件1
送养未成年人生长发育状况评估报告表
儿童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评估时间 | |||||||||||
评 估 内 容 | ||||||||||||||
诊断 | 既往史 | |||||||||||||
身高 | 体重 | 头围 | 胸围 | 前囟 | ||||||||||
牙齿 数目 | 心肺检查 | 肝脾 | 听力 | |||||||||||
肢体 能力 | 抬头: 翻身: 坐: 爬行: 站: 走(步态): | |||||||||||||
肌张力: 膝反射: 巴氏症: | ||||||||||||||
自理 能力 | 吃饭: 个人卫生: 大小便: 穿脱衣: | |||||||||||||
性格 趋向 | 兴趣 爱好 | |||||||||||||
饮食 状况 | 语言 能力 | |||||||||||||
认知 能力 | 沟通 能力 | |||||||||||||
游戏 能力 | 学习 能力 | |||||||||||||
其他 方面 | ||||||||||||||
评估 结果 |
经评估,该儿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估人(签字): 评估单位(盖章):
| |||||||||||||
备注:2岁以上儿童需进行认知、沟通、游戏能力评估;3岁以上儿童需同时进行学习能力评估。其他方面主要是儿童生活习惯方面的评估。 |
附件2
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
Children Medical Examination Record
被送养儿童姓名:
Child's Name: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Welfare Institute:
医院名称:
Hospita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Printed by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照 片 | ||||||||||||
送养人(机构): Placement person(Institute): | |||||||||||||
既往病史: Medical history: | |||||||||||||
体格发育: Physical growth: |
身高 Height
头围 Head circumference |
厘米 (cm) 厘米 (cm) |
体重 Weight
胸围 Chest circumference
|
公斤 (kg) 厘米 (cm) | 医生签字: Doctor's sig. | ||||||||
视力: 左 Vision: 右 辨色力: Color sense: 其他眼病: Others: |
L . R . |
矫正视力: Corrective vision: 沙眼病: Trachoma; |
左L . 右 R . 左 L . 右 R . | 意见: Comment:
医生签字: Doctor's sig. | |||||||||
听力: Hearing: 鼻 : | 左 L . 右 R . 嗅觉: | 耳疾: 左L . Ear disease: 右R . 其他: | 意见: Comment:
医生签字: Doctor's sig. | ||||||||||
Nose: Sense of smell: Others: | |||||||||||||
咽喉: 口腔: 牙齿数目: Throat: Oral cavity: Teeth: 龋齿: Dental caries: | |||||||||||||
肺部: Lungs: | 意见: Comment;
医生签字 Doctor's sig. | ||||||||||||
腹部: Abdomen: |
肝 Liver: |
脾 Spleen; |
心脏: Heart: 血压: Blood pressure 神经系统: Nervous system: | 心率: Heart rate:
神经反射: Nervous reflex: | 心律: Rhythm: | 意见: Comment:
医生签字: Doctor's sig. | |
眷柱: Spine: 四肢: Limbs: 皮肤: Skin: 疝气: Henia; | 胸 廓 ; Thorax: 运动: Motion 肛门: Anus: 囟门: Fontanel: |
畸形: Deformity: 泌尿生殖系; Urinogenital system:其他: Others: | 意见: Comment:
医生签字: Doctor's sig. | |
化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乙肝五项、HIV抗体、梅毒抗体 Laboratory exam:Blood Rt,Urinalysis,HBsAg、HBsAb、HBcAb、HBeAg、HbeAb, Anti-HIV,Syphilis(RPR)。
注:6岁以下儿童不做尿常规检查,6岁以上(含6岁)儿童需做尿常规检查 (化验检查报告单应依次粘贴在化验检查报告粘贴纸上) | ||||
结论及意见: Conclusion and Suggestion: | ||||
主检医师签字: Signed by: |
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
填 表 说 明
一、体检异常者应进一步做相关检查以求尽可能明确诊断。
二、表内项目均应认真检查和填写,字迹、印章应清晰工整。
三、此表用A4纸打印。
为规范我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湖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3月18日至3月27日,向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儿童福利院、各区县民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征求意见。
3月18日至3月27日,征求意见稿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儿童福利院、各区县民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意见采纳情况见附件。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附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附件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单位 | 反馈意见 |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 原因说明 | 备注 |
市公安局 | 1.建议增加关于收养关系的解除、撤销的有关规定; 2.建议将“一并提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DNA亲子鉴定证明”修改为“一并提供排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DNA亲缘关系的证明” | 采纳 | ||
市法院 | 建议在有关规定中增加《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有关表述。 | 采纳 | ||
市检察院 | 无 | |||
市儿童福利院 | 无 | |||
吴兴区民政局 | 无 | |||
南浔区民政局 | 无 | |||
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 | 无 | |||
德清县民政局 | 无 | |||
长兴县民政局 | 无 | |||
安吉县民政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