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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 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6 字号:[ ]浏览次数:

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2023630日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20231231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要求

加年检年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46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1.网上填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优先使用谷歌”、edge浏览器登录),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年报后,输入本单位账号、密码登录按照说明填写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并上传有关附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经负责人审核无误谨慎提交,一旦提交,将不再退回修改。其中,慈善组织提交年报后请根据流程提示,点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按钮对页面信息再次进行确认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430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签署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经负责人签名后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审核,对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认为不符合存续条件的,及时提出撤销登记建议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6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年报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二)材料报送要求

参加年检年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3年度一式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5.专项材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超过规定时限报送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市民政局将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年报处理。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市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双随机”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市民政局将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注意事项

(一)检结论作出后将由系统即时推送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社会组织”模块自行查询,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关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和年报情况将在湖州市民政网站向社会公告。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联系方式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金盖山路66号湖州市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402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曹元华、董文秀,05722113976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571—8105049581050591

《年检年报操作手册》下载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332985/reserved/index.html#/

 

 

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年检年报名单(按业务主管单位分类)

                    年检年报操作手册

                                社会组织清廉建设承诺书


 

 

 

                           湖州市民政局

               20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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