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80/2024-00022 | 成文日期: | 2024-0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民政局 |
为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切实保障特困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3月28日至4月8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
联系人: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联系电话(传真):0572-2100576。
附件: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民政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财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为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下称“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设置
(一)合理设立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承担特困供养职能,对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安排到一个供养机构,推进县域实行“一院供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安排在若干个机构供养。供养机构设置在养老机构的,一般应当是公办机构,或三星级及以上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区县社会福利机构优先安排特困人员入住。对完全失能或者重度失能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优先安排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二)按规配备工作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备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通常设置院长、门卫、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护理员等。其中,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可以兼任;食堂工作人员按比例配备;护理员按供养对象自理能力情况足额配备,其中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对象按1∶3、中度失能对象按1∶6、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对象按1∶15标准配备;按每60张床位配备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一)基本生活费。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特困人员伙食费、生活用燃料和水电、日常用品、服装及被褥、文体活动、零用钱及其他费用等方面支出。
1. 伙食费。用于粮油、副食品及加工用水电、燃料、人工费用等,原则上按不低于基本生活费总额35%的标准确定。特困人员伙食费与其他人员无法直接区分的,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人员数量按比例分摊。特困人员伙食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合理调剂,保障必要的营养膳食。
2. 生活用燃料和水电。用于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气(用于热水洗澡)等。不得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办公用水电等。水电、燃气等费用无法直接区分特困、社会托养和公用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制定合理的分摊办法。
3. 日常用品。用于个人洗护用品、餐具更新、房间内的卫生保洁用品等个人生活必需品。
4. 服装及被褥。用于购买四季服装及床上用品,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购置,按季节调配,适时更新,以确保换洗和应有的舒适保暖。每年服装按不少于春秋季1套、夏季2套、冬季1套发放,冬季应有棉衣或羽绒衣、保暖内衣裤、棉鞋、手套、棉帽等。床上用品每两年更新一次。
5. 文体活动。用于日常文化、教育、体育、娱乐、培训和外出集体活动等支出。
6. 零用钱。按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费的10%确定。单独造册,由供养机构在每月定期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发放,对于精神障碍人员可采取同等价值的实物发放。
7. 其他费用。主要用于特困人员电话网络通信、就医外出交通等支出。
(二)照料护理费。特困人员安排在公建公营以外养老机构的,分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能力完好四类,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照料护理费。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支付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劳务费),以及统筹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
(三)疾病治疗费。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原则,合理安排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就医。确需住院治疗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协助及时送医,并视病情落实人员照料陪护。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经临时救助、保险支付、慈善帮扶等仍有不足的,可从基本生活费中予以支持。住院期间陪护费用可从照料护理费中开支,经特困人员同意不足部分可以从基本生活费的特殊补助津贴中支出。
(四)其他方面费用。供养服务机构可就近利用空闲土地和场所,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业等,组织特困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对特困人员非公益性劳动给予相应的报酬。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为特困供养机构捐款捐物,按捐赠人意愿规范使用。生产收益及没有明确使用方向的善款,可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住院医疗、陪护、应急费用等。鼓励有集体经营收益的村,安排一定的资金资助收住本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
三、严格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各区县应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38600- 2019),健全并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一)建立供养服务目录。区县民政部门应制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照护服务、健康管理、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项目的服务目录,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并督导供养服务机构执行到位。
(二)规范特困人员入住。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及其亲属、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有质量的照料服务。特困人员死亡或因故不再入住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特困人员户籍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妥善安排后续事宜。在特困人员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将其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公办机构供养对象在机构去世,其遗产有遗嘱或法定继承人、遗赠人的依法处置,无遗嘱亦无法定继承人、遗赠人的,遗产归生前所在乡镇(街道)或机构所有。
(三)加强供养资金管理。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做好特困人员的管理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完善经费报销流程。落实物资定点采购,推广“一床一码”等技术手段,推动经费全程监管。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按月将特困供养专项资金及时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指导监督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机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按照供养救助政策和供养服务的必要支出,合理确定政府购买特困供养服务的成本。区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集中供养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供养资金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
(四)加强供养机构管理。各区县全面推进供养服务机构的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标准化服务,各供养服务机构要建立岗位责任、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财务管理、医药管理(针对医养结合机构)、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人员出入、探视、请销假、值班等规定。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落实专人专职,负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服务监管等事务。定期开展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和审计,重点监管财务制度不落实,集中供养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存在各类安全隐患、欺老虐老以及机构或个人违法危机等情况。
涉及精神障碍患者的集中供养,由各区县民政局另行制定相关文件予以规范。
本通知自2024年x月x日起执行,原《关于完善湖州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湖民〔2023〕8号)》即行废止。
附件:1.集中供养资金用途一览表
2.浙江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规范(试行)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x日
附件1
集中供养资金用途一览表
类 别 | 项 目 | 主 要 用 途 |
(一)基本生活费 | 1.伙食费 | 粮油、副食品及加工用水电、燃料、人工费用等,原则上按不低于基本生活费总额35%的标准确定。特困人员伙食费与其他人员无法直接区分的,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人员数量按比例分摊。特困人员伙食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合理调剂,保障营养膳食。 |
2.生活用燃料和水电 | 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气(用于热水洗澡)等。不得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办公用水电等。水电、燃气等费用无法直接区分特困、社会托养和公用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制定合理的分摊办法。 | |
3.日常用品 | 个人洗护用品、餐具更新、房间内的卫生保洁用品等个人生活必需品。 | |
4.服装及被褥 | 购买四季服装及床上用品,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购置,按季节调配,适时更新,以确保换洗和应有的舒适保暖。每年服装按不少于春秋季1套、夏季2套、冬季1套发放,冬季应有棉衣或羽绒衣、保暖内衣裤、棉鞋、手套、棉帽等。床上用品每两年更新一次。 | |
5.文体活动 | 日常文化、教育、体育、娱乐、培训和外出集体活动等支出。 | |
6.零用钱 | 按照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费的10%确定。单独造册,由供养机构在每月定期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发放,对于精神障碍人员可采取同等价值的实物发放。 | |
7.其他费用 | 主要用于特困人员电话网络通信、就医外出交通等支出。 | |
(二)照料护理费 | 8.照料护理费 | 购买护理用品和支付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的劳务费),以及统筹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 |
(三)疾病治疗费 | 9.个人承担部分费用 | 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经临时救助、保险支付、慈善帮扶等仍有不足的,可从基本生活费中予以支持,陪护费用可从照料护理费中支出。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经临时救助、保险支付、慈善帮扶等仍有不足的,可从基本生活费中予以支持。住院期间陪护费用可从照料护理费中开支,经特困人员同意不足部分可以从基本生活费的特殊补助津贴中支出。 |
(四)其他费用 | 10.生产收益费 | 对特困人员非公益性劳动给予相应的报酬。生产收益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住院医疗、陪护、应急费用等。 |
11.慈善捐赠费 | 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为特困供养机构捐款捐物,按捐赠人意愿规范使用。没有明确使用方向的善款,可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住院医疗、陪护、应急费用等。 | |
(五)资金管理 | 12.机构运转费、救助供养资金 | 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做好特困人员的管理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完善经费报销流程。落实物资定点采购,推广“一床一码”等技术手段,推动经费全程监管。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按月将特困供养专项资金及时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指导监督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机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按照供养救助政策和供养服务的必要支出,合理确定政府购买特困供养服务的成本。 |
附件2
浙江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规范(试行)
类别 |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 务 说 明 | 自理 | 轻度 | 中度 | 重度 |
照 护 服 务 | 生 活 照 料 | 居室清洁 | 每天清扫房间1次,早晚通风,保持环境清洁,无异味。 | 安全引导 | 有效指导 按需协助 | 护理员服务 | 护理员服务 |
床单位 清洁 | 保持床单位整洁,定期清洗床单、被套、枕套,夏天使用凉席者每天擦拭清洁。 | 每月协助 清洗更换 1次或以上 | 每半月 协助清洗 更换1次 | 每周清洗更换1次(特殊情况即换) | 每周清洗更换1次(特殊情况即换) | ||
膳食管理 | 每天定时送开水2次,开展营养指导,制定食谱,每周检查食品安全,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 引导餐厅 堂食 | 引导楼层 就餐区就餐 | 提供送餐服务,协助用餐 | 根据医嘱制定适宜饮食或鼻饲管进食照料 | ||
巡查服务 | 巡视房间,及时了解特困人员的身心变化,为特困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 每天2次 | 每天≥2次 | 每天≥3次 按需服务 | 每2小时1次,持续提供床边服务 | ||
呼叫服务 | 护理人员24小时值班,提供床头呼叫服务。 | 5分钟之内 到达现场 | 3分钟之内 到达现场 | 3分钟之内 到达现场 | 2分钟之内 到达现场 | ||
户外活动 | 教育、督促、协助特困人员经常户外活动。 | 安全引导 | 科学指导 按需协助 | 提供辅具 协助活动 | 根据意愿,按照一人一策方案执行 | ||
照 护 服 务 | 个 人 护 理 | 助洁助浴 | 定期理发、洗澡、洗头、修剪指(趾)甲,保持老年人身体清洁。 | 引导自我清洁,每月协助理发1次 | 指导完成个人清洁,按需协助服务 | 洗澡、洗头每周 1 次(夏季 2 次) | 洗澡、洗头每周 1 次(夏季 2 次) |
皮肤护理 | 为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提供皮肤清洁、防护护理。 | 科学指导 | 按需协助 | 按需协助 | 护理员提供 服务 | ||
口腔护理 | 晨晚间,提供口腔清洁护理。 | 科学指导 | 按需协助 | 按需协助 | 护理员提供 服务 | ||
排泄护理 | 为特困人员提供如厕服务或二便护理。 | / | 提供辅具 按需协助 如厕 | 协助清理污物,定期更换护理用品 | 协助清理污物,定期更换护理用品 | ||
体位更换 | 为长期卧床特困人员提供主被动体位更换及翻身叩背护理。 | / | / | 按需服务 | 卧床2小时翻身(轮椅30分钟) | ||
压疮护理 | 建立翻身卡,采取预防压疮的措施,褥疮提供消毒护理。 | / | / | 按需服务 | 每日不少于 2次消毒 | ||
健 康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个人档案 | 建立健康档案,实行 “一人一档案”管理,定期更新健康数据。 | 每月 不少于1次 | 每月 不少于1次 | 每天 不少于1次 | 每天 不少于1次 |
入院评估 | 进行身体自理能力评估,确定护理分级。期间根据变化,适时评估调整护理等级并记录。 | 每6个月 1次 | 每6个月 1次 | 每季度1次 | 按需评估,调整服务内容 | ||
健 康 管 理 | 康 养 服 务 | 医疗护理 | 根据老年人情况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护理服务。 | 每半个月 1次 | 每周1次 | 每周≥1次 | 每周≥2次 |
药物管理 | 按规定签订服药管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所有药品应由医务室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 发放至床边,提醒 服药 | 发放至床边,协助 服药 | 发放至床边,提供喂药 服务 | 发放至床边,提供喂药服务 | ||
康复护理 | 指导康复护理,指导助行辅具使用,认知障碍照护安排在专门区域。 | 按需服务 | 按需服务 | 制定、执行 康复计划 | 制定、执行 康复计划 | ||
基础护理 | 体重检测每月1次、血糖每半月检测1次,血压可根据护理等级不同制定测量方案,高血糖病人按需即时监测血糖值变化,体温按需测量。 | 血压测量 10天1次 | 血压测量 7天1次 | 血压测量 3天1次 | 血压测量 1日1次 | ||
个人体检 | 属地就近安排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 每年1次 | 每年1次 | 每年1次 | 每年 1次以上 | ||
就医送医 | 建立定点医院就医绿色通道,提供紧急就医陪同服务,住院期间进行探望,协助办理相关出入院手续。 | 按需服务 | 按需服务 | 按需服务 | 按需服务 | ||
文 体 教 育 | 文 化 教 育 | 健康教育 | 采取多种形式对老年人疾病预防、养生保健、防诈骗等健康安全教育。 | 每周1次 | 每周1次 | 每周1次 | 按需服务 |
老年电大 | 根据老年电视大学课程安排,提供图书阅览服务。 | 每半月1次 | 每半月1次 | 每半月1次 | 按需服务 | ||
文 体 教 育 | 文 体 活 动 | 适老娱乐 | 提供歌舞、器乐、棋牌等文娱活动,开展各类套圈、拼图等适老益智类文体活动。 | 引导安全 参与 | 指导协助 参与 | 指导协助 参与 | 提供床边手工或益智类活动 |
体能锻炼 | 提供各类适老化健身设备,指导科学健身,安排早操、手指操、太极操等活动。 | 引导安全 参与锻炼 | 按需协助 完成锻炼 | 按需协助 完成锻炼 | 提供康复性 锻炼 | ||
社工服务 | 鼓励引导志愿者、社会组织定期开展敬老类社工活动。 | 鼓励积极 参与 | 协助积极 参与 | 按需服务 | 按需服务 | ||
精 神 慰 藉 | 心 理 关 爱 | 入院适应 | 帮助适应居住环境,提高集体生活适应能力。 | 按需服务 | 按需服务 | 按需服务 | 按需服务 |
心理疏导 | 提供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等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化解矛盾。 | 每月1次 | 每月1次 | 每月≥1次 | 每月≥2次 |
为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3月28日至4月8日,向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财政局,市社会福利院征求意见。
3月28日至4月8日,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各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民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意见采纳情况见附件。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附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附件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单位 | 反馈意见 |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 原因说明 | 备注 |
市财政局 | 建议第5页“(三)疾病治疗费......根据救助供养协议不足部分可以从基本生活费的特殊困难补贴中支出。”修改为“(三)疾病治疗费......不不足部分根据救助供养协议可以从基本生活费中支出,且不高于湖民〔2022〕10 号文中规定的特殊困难补贴标准。” | 采纳 | ||
吴兴区民政局 | 无 | |||
南浔区民政局 | 无 | |||
德清县民政局 | 1. 第二页:(一)合理设立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机构设置在养老机构的,一般应当是公办机构,或三星级及以上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议修改为:供养机构设置在养老机构的,一般应当是公办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确有必要,也可以设置在三星级及以上民办养老机构。 2. 目前德清县特困供养人员医药费用除去医保报销部分,财政兜底。住院护理费用也是由各镇(街道)承担兜底。这样的话我们征求意见稿里面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是不是在增加一句话,各地可结合基本生活费或照料护理费使用统筹使用情况,不足部分各地结合实际统筹保障。 | 部分采纳 | 根据《关于完善湖州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湖民[2023]8号文件规定供养机构设置在养老机构的,一般应当是公办机构,或三星级及以上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2.采纳。 | |
长兴县民政局 | 无 | |||
安吉县民政局 | 无 | |||
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 | 无 | |||
湖州市社会福利院 | 无 | |||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 (二)规范特困人员入住。建议增加公办机构供养对象在机构去世,其遗产处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救助供养协议的约定处理。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