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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280/2024-00077 成文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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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民政局
文字解读:关于《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30 10:00:29

为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文件,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建立《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的依据是什么?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市参照省厅文件进一步完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制度

二、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指的是哪些人

湖州市现有的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来源主要是以下三种,一是具有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二是儿童福利院年满18周岁后入住特困供养机构的人员。三是救助管理站长期滞留寻亲无果的的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到特困供养机构的人员。

三、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入住在哪些机构?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安排到一个供养机构,推进县域实行一院供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安排在若干个机构供养。供养机构设置在养老机构的,一般应当是公办机构,或三星级及以上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区县社会福利机构优先安排特困人员入住。其中,供养精神障碍患者的机构,应符合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相关规定。

四、集中特困供养人员的集中供养资金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1.基本生活费。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特困人员伙食费、生活用燃料和水电、日常用品、服装及被褥、文体活动、零用钱及其他费用等方面支出。

2.照料护理费。可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支付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劳务费),以及统筹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

3.疾病治疗费。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经临时救助、保险支付、慈善帮扶等仍有不足的,可从基本生活费中予以支持。住院期间陪护费用可从照料护理费中开支,不足部分根据救助供养协议可以从基本生活费中支出,且不高于湖民〔202210 号文中规定的特殊困难补贴标准。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制度自202461日起施行。

 

 

联系单位:湖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联系电话:0572-210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