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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280/2024-00088 成文日期: 2024-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民政局
文字解读:关于《关于调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27 15:45:39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办法》(湖民〔202210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湖民〔202422号),对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3.《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办法》(湖民〔202210号)

三、主要内容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按照《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办法》(湖民〔202210号)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的规定,按《2023年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6788元计算,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83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950元,所需资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二)执行时间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保障标准的调整自202451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湖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社会救助处

联系电话:0572-2118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