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80/2024-00088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民政局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办法》(湖民〔2022〕10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湖民〔2024〕22号),对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3.《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办法》(湖民〔2022〕10号)
三、主要内容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按照《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办法》(湖民〔2022〕10号)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的规定,按《2023年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6788元计算,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83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950元,所需资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二)执行时间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保障标准的调整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湖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社会救助处
联系电话:0572-2118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