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80/2024-00128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民政局 |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贯彻落实《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进一步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制度,现解读如下:
一、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有哪几类?
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分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三类。
二、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为吴兴区(含南太湖新区)、南浔区户籍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标准为每月100元;作出特殊贡献的70 周岁及以上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老年人,标准为每月150元。
三、养老护理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养老护理补贴的对象为吴兴区(含南太湖新区)、南浔区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补贴。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经自理能力评估后,补贴标准为重度失能的每月500元、中度失能的每月250元、轻度失能的每月125元;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老年人,经自理能力评估后,补贴标准为重度失能的每月400元、中度失能的每月200元、轻度失能的每月100元;
3.年满80周岁且经自理能力评估为轻度失能及以上的老年人,70-79周岁的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且经自理能力评估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每月80元。
四、基本生活补助的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基本生活补助的对象为符合省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五、困难老年人补贴怎么认定?
1.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对象属于低保和低边家庭老年人的,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和低边资格动态调整。其他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认定程序,由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2.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其他养老护理补贴对象的认定程序,由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3.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或低边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六、困难老年人补贴怎么发放?
1.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
2.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有特殊情况的可发放到低保老年人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七、与其他补贴政策的衔接是怎么样的?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养老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不重复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的同种类型的个性化上门服务。
八、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补贴标准的调整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民〔2021〕53号)同时废止。《湖州市区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湖民〔2018〕42号)中有关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的内容同时废止。
联系单位:湖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咨询电话:0572-210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