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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05 来源:湖州市民政局 字号:[ ]浏览次数:

湖民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

 

当事人:湖州纳米材料研究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500678440624W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单位地址:湖州市青铜路699C216

 

本机关查明:湖州纳米材料研究所自2015年以来连续多年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上述违法事实,调查笔录、现场堪验、现场调查笔录、年检结果公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定:湖州纳米材料研究所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州市民政局

 2024年9月4日

 

 

单位地址:金盖山路66湖州市市民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313000

  人: 姚华   钟鑫爱   电话: 202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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