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9日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性 质
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的人士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义工组织,属于湖州市慈善总会分支机构。
第二条 原 则
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在湖州市慈善总会指导下,依法开展公益活动。坚持服务社会,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任何时候不组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动,不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三条 工作内容
(一) 组织开展、推广普及义务工作,以社会弱势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为需要义工协助的非营利机构找寻合适的义工服务人员,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致力于促进湖州地区公益事业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尽己所能;
(二) 组织湖州地区义工培训服务,致力于通过义工专业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
(三)通过与其他公益组织的合作交流,能为中国境内其他地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四条 信 念
关爱尊重 分享奉献 帮助他人 提升自我
第五条 口 号
热爱生活 参与公益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会员的分类
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会员分为义工、网友和捐助人。
义工分为正式义工和临时义工。
第七条 会员的定义
正式义工:是指经过登记审核,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在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相关职能组长期工作并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和团体。
临时义工:是指经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批准并在活动中自愿接受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指导,在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活动中临时性提供义工服务或在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相关职能组从事短期工作的人员。
捐助人:是指自愿通过湖州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平台,为湖州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 会资助范围内的对象提供任意方式资助的人员。
网友:是指自愿在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平台注册的人员。
第八条 正式义工的条件
(一)认同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的宗旨,自愿遵守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章程及各规章制度;
(二)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三)个人会员申请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应的服务能力,年龄18周岁以上;
(四)符合义工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已作为临时义工自登记起始一年内参加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开展的各项社会无偿服务累计满20个小时。
第九条 正式义工的加入
正式义工加入应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加入申请,经相关职能小组审核报理事会审查并在一个月内答复,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
正式义工资格自加入申请核准之日起获得。
第十条 义工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
(二)获得平等、公平的对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委托义工代表向会员代表大会递交提案;
(四)担任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各组织机构组成人员;
(五)对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各组织机构及其成员的活动进行了解、建议、批评和监督;
(六)参加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七)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八)请求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九)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十一条 义工的义务
(一)遵守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的章程;
(二)自觉维护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有损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和义工声誉的行为,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冒用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活动;
(三)谨慎承诺并完成所承诺的志愿服务;
(四)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五)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六)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七)不得以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原则的活动。
第十二条 退 出
(一) 义工有退出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的自由;
(二) 义工提出退出的,经相关职能小组备案报理事会即予注销其义工资格;
(三) 本年度内参与义工服务或其他活动不足3次,经理事会书面提醒后下一年度内仍未达到的视为自动退出;
(四)义工退出的,其义工资格自注销之日起丧失;
(五)义工退出后不得以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或其义工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但仍可以以其他成员身份参加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的活动;
(六)设“荣誉义工”的称号,作为对做出重要贡献、长期贡献的,现已经退出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的人员的表彰。
第十三条 除 名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故意损害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宗旨、声誉,未经许可,冒用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的名义从事活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严重违背本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成员被除名的,应予以公告,其资格从公告之日起丧失;
(五)被除名后不得以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或其成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以义工身份参加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的活动,不得重新取得义工资格。
第十四条 临时义工、捐助人、网友加入条件
临时义工的加入:社会各界人士,不论年龄,职业,信仰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遵守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均可申请加入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临时义工。
捐助人的加入:凡通过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平台,对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捐助地区个人进行相关捐助的捐助人,自动成为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的捐助人。
网友的加入:社会各界人士,不论年龄,职业,信仰等,只要愿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遵守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网站规章制度,均可申请加入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网站网友。申请者在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网站申请注册、填写注册信息,注册时表明已阅读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网站管理制度,并愿意遵守。
第十五条 临时义工、捐助人、网友的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
(二)参加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活动并获得指导和培训支持;
(三)经邀请列席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分享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的信息资源和对外交流机会;
(五)退出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的自由;
(六)临时义工应当遵守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相关规章制度,维护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的声誉。
第十六条 会员责任
(一)会员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宗旨、声誉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
(二)会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会员有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视其情节,由理事会给予批评、警告、劝退、除名后,仍有继续履行其未尽之相关义务责任 ;
(四)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爱飞扬义工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修改、解释组织的机构设置;
(五)审议爱飞扬义工分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其他应当由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权力。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爱飞扬义工分会所属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义工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义工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爱飞扬义工分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应以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为最终责任,致力于公益服务,履行义务,为所有的组织支持者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爱飞扬义工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核会员的加入、退出,并决定对会员的除名,同时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一)讨论并制定爱飞扬义工分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把握发展方向;
(十二)监督爱飞扬义工分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的开展以及社会公共关系的维护;
(十三)批准爱飞扬义工分会公益项目的立项,并对项目活动进行协调、评估和监督;
(十四)行使由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任期内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一般不少于四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每年缺席理事会议三次以上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爱飞扬义工分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爱飞扬义工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爱飞扬义工分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爱飞扬义工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爱飞扬义工分会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副会长、副秘书长任期1年。
第二十八条 爱飞扬义工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爱飞扬义工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爱飞扬义工分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二) 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
(三) 按照分工负责联系内部职能部门,协调处理日常管理工作。
(四) 会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爱飞扬义工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理事会内部制度、文案制作、会议召集记录、委托信息发布等理事会文案性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规范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的财务行为和物资出入库记录,加强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提高资金和资产使用效益,促进网站和公益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章。
第三十二条 经费和物资来源
所有费用均以完全自愿形式捐赠,来自社会各界人士的资助、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及来源。
物资来源为接受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设备、物品、图书等办公物资的捐赠和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根据实际工作的物资采购。
第三十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符合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宗旨的社会义务服务活动,在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范围内的特殊资助,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经费和物资监督
(一)捐赠人明确捐赠使用目的、对象要求的,原则上按照其要求使用。捐赠人要求开具捐赠凭据的,应当开具捐赠凭据;
(二)接受捐赠人、团体对捐赠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财务状况定期向义工及捐赠人公布。
第三十五条 财务、物资管理原则
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本着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固定资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
章程的修改需要通过理事会超过半数人员提议,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章程的效力
本章程是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的根本准则,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本章程由湖州市慈善总会爱飞扬义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