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564280/2021-00006 发文时间:   2021-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EC10-2021-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解读《湖州市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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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湖州市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精准识贫机制,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助〔2018〕146号)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民〔2021〕1号)。

二、政策依据

1.《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4.《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5.《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助〔2018〕146号)

三、主要内容

(一)供养费核算公式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降低供养压力,拓展社会救助范围,结合我市实际,供养费核算公式调整为:"家庭供养支付费=供养义务人家庭月均总收入-当地低保边缘标准&times;供养义务人家庭人数;被供养人有不超过二个供养义务人: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times;50%/供养义务人家庭需供养的人数;被供养人有三个供养义务人及以上: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times;40%/供养义务人家庭需供养的人数。"

案例:湖州市区有农村夫妻2人,均年满60周岁,无职工养老保险,无收入,育有一子不共同生活。儿子儿媳尚未生育,合计每月净收入8100元,儿媳母亲健在,儿子有慢性病,每月花费医药费800元。

调整前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助〔2018〕146号)第九条,按以下公式计算:"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月均总收入-当地低保边缘标准*家庭人数-家庭月均刚性支出。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的人数。"老人人均供养费为1269.3元,市区的低保边缘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746元,因此符合低保边缘的收入条件。

调整后计算得出老人人均供养费为768元,本市的低保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873元,因此符合低保的收入条件。

(二)供养费不计入被供养人家庭收入的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助〔2018〕146号)第十二条,"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养费不计入被供养人家庭的收入。(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为:"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养费不计入被供养人家庭的收入。(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三)支出型贫困家庭;(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被供养人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的情况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扩大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覆盖面,结合我市实际,在"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下删除了机动车相关的直接否决条件,并将机动车价值与货币财产价值一同纳入财产价值进行考量。

案例:湖州市区有农村夫妻2人,均年满60周岁,无职工养老保险,无收入,育有一子不共同生活。儿子儿媳尚未生育,名下有一辆16万的生活用机动车,存款等货币财产价值4万。

调整前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助〔2018〕146号)第十三条,"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下"有高于当地同期8-12倍低保年标准生活用机动车辆"(按现行标准即高于83808元-125712元),儿子儿媳家作为供养义务人家庭有超标的生活用机动车,因此,老人无法申请到低保、低保边缘保障。

调整后根据《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民〔2021〕1号)第十一条,"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下"人均财产价值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其中财产价值包括供养义务人家庭拥有的机动车价值和货币财产价值"(按现行标准即高于104760元),儿子儿媳家作为供养义务人家庭合计财产价值20万(包括16万机动车价值和4万货币财产价值),人均财产价值未超标,因此,如果其他条件符合,老人能够申请到低保、低保边缘保障。

(四)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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