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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280/2021-01030 发文时间: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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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老年人意外险
视频解读:老年人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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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政发〔2014〕2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1.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

  2.产业规模明显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娱乐、金融服务、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以生态优势为支撑的特色养老业不断壮大,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提供3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3.发展环境明显优化。政策制度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信息技术有效应用,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养老机构建设

  1.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机构。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促进小型养老机构连锁化经营。引导宗教界兴办养老机构。

  2.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财政资金投入的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要以护理型为主。现有农村敬老院的改扩建着重向护理型方向转型。到2020年,市本级建成一所1000张床位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各县区均建有一所200张以上床位的示范性护理型养老机构。

  3.着力推进公办民营改制。积极推进公建民营,原则上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都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积极稳妥开展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试点工作,到2020年,力争50%以上公办养老机构实现经营模式的转变。建立各级政府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应予转入。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2015年,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二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其余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到2017年,基本实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对城市(含省级以上中心镇)社区用房确有困难的老小区,采取建设区域性综合型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方式进行服务覆盖。

2.推广“本土养老”服务模式。整合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等资源,完善日间照料、康复保健、用餐配送、托管、文化娱乐等服务内容,城乡社区全面形成20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推进“乐龄工程”、“银龄互助工程”和“独居老人暖巢行动”,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城乡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3.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探索居家养老服务品牌建设,打造一县(区)一品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和企业,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家政服务、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统筹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到2020年,全市有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补贴。

  (三)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加快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在集中安置小区的规划建设上参照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列入配套设施建设。通过改造设施、提升功能,推进已建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2.建立长效运营机制。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运营资金。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义务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建立以村(居)为单元、基层老年人协会为骨干的农村困难老人帮扶网络,到2017年,困难老人帮扶网络覆盖面达到80%以上。

  3.建立城乡协作机制。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敬老院建立长期合作机制。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四)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医养结合。鼓励部分二级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开展长期托管的养老护理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医养结合的康复医院,到2017年,各县区均建成1家以上具有二级综合医疗资质的康复医院。

  2.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合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3.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医保部门要按照省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完善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支持和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五)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

  1.制订服务标准。加快制订各类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鼓励县区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试点。

  2.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以县区为单位,依托“12349”等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电子呼叫设备,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服务。推进养老机构数字化建设,发展智慧养老。

  (六)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大力培育养老服务品牌。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支持建立老年用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展老年电子商务。鼓励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七)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

1.加快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和中职、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从2015年起,委托地方高校(职业院校)每年定向培养一批养老护理员。

  2.加强人员培训。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具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占50%以上。

  3.建立工资指导机制。由人力社保、民政部门定期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督促各类养老机构落实护理人员待遇。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以县区为单位,充分考虑当地老年人口增速和机构建设周期性特点,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和养老机构床位数年增长10%的基数,优先预留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区每年新增用地指标的1%专门用于规划养老机构设置,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满足发展需求。到2017年,各县区均要安排一批项目向社会招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积极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市区200张以上床位的新建护理型养老机构项目用地指标,在市级统筹指标中合理安排。

  (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政策

  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应安排在一楼,相对集中进行配建,并设置无障碍设施,民政部门参与项目联审、验收。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到2017年底前,要以县区为单位通过腾退、置换、租赁、购置等方式满足养老服务需求。

  (三)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完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从2014年起,对市区自建用房、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自建用房的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每张床位增加补助2000元;租用用房的每张床位增加补助1000元。对市区符合床位补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6个月以上且服务本市户籍的老人实有数,根据自理和失能两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每张床位60元、120元的运行补贴,主要用于机构的日常支出和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同时,扶持大型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对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床位超过200张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财政按项目建设的房产、养老用床等设施投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0上述经费,均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政策性保险,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养老机构,由同级财政按保费的50%给予补助。

  完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运行补助和服务组织扶持政策。市财政对市本级城市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建设标准分别给予8万、15万和2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城市改建(房产属街道、乡镇政府或社区)或租用且租期三年以上的,按建设标准分别给予5万、10万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农村新、改建的(房产属乡镇政府或村),按建设标准分别给予5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对市本级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规模、服务老人人数分别给予每年1万、2万和3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区域性综合型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符合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每年10万元的运行补助。对不具备转型升级条件但正常发挥作用的市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三星级以上具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农村“星光老年之家”,经对服务人数、服务质量及工作绩效等考评合格后,按平均每个每年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全市每年确定一批重点扶持的为老服务组织和家政服务企业,市财政对市本级列为重点扶持的组织和企业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上述经费,各区应按市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给予1:1配套。

  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稳步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的高龄、独居、空巢等老年人逐步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采取政府和个人分担的方法,推动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完善高龄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津贴标准。

  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引导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实施入职奖补政策。对毕业于养老服务、康复护理与管理等专业,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在省补助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全部给予入职奖补。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其所从事的工作纳入职称评聘范围,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需参加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等考试,实行注册或登记管理。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护理人员,所在养老机构应按其技术等级给予一定的津贴。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单位缴纳的部分可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优先吸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相关政策扶持,并根据其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和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从2018年起,市财政将设立养老护理员委托培养经费,用于定向委托培养。

对涉及养老机构有关投融资、税费、建设用地、投资者权益、人才联动机制建设等政策参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文件执行。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综合考核,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贸粮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业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建设部门要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机构编制、物价、统计、残联、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人力社保、税务、金融、质监、安监、市场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深入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照护文化建设,积极发挥养老服务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与养老服务志愿活动。

各县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2〕45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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