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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280/2022-00474 发文时间:   2022-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无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文字解读: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强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推进精准保障标杆区省级试点建设,助力我市加快打造共同富裕绿色样本,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和《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条件、内容和标准、供养形式、办理程序以及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系统优化和创新。

二、政策依据

1.《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2.《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3.《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浙民助〔2021〕196号)

4.《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69号)

三、主要内容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条件

1.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情况。根据《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新增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为认定无劳动能力的情形,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覆盖面。

2.法定义务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根据《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明确"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为认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适度放宽准入条件,拓展保障覆盖面。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

1.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首创低保与特困两项制度统筹衔接机制,在不影响保障力度的同时,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拆分为"最低生活保障费+特殊困难补贴",其中最低生活保障费为当地低保标准,超出低保标准的差额为特殊困难补贴,科学界定保基本生活和保基本服务两部分。《办法》鼓励特困人员依据救助供养协议用好用足特殊困难补贴和照料护理费,确保充分享受个人所需的照料服务。    

2.照料护理。照料护理的认定和补贴标准由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改为参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和《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相关规定,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标准的50%执行,明确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照料护理费用均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

例如,按我市目前标准,分散供养的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可从每月500元提高至每月828元,照料护理水平明显提升。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原则上1年内不得随意变更。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无特殊情况安排集中供养。对有意愿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优先安排床位保障。

1.集中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根据《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新增"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按不低于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向供养人员发放零用钱。"

2.分散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提供照料服务。结合我市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拆分为"最低生活保障费+特殊困难补贴"的机制创新,《办法》明确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含最低生活保障费和特殊困难补贴)按月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按照救助供养协议,按月发放到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费按月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账户,特殊困难补贴和照料护理费用按其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根据救助供养协议,按月发放到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协议金额低于特殊困难补贴和照料护理费用之和的,特殊困难补贴余额按原渠道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账户。

例如,按我市目前标准,分散供养的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费为每月1479元(含最低生活保障费917元和特殊困难补贴562元),照料护理费为每月207元。如果签订救助供养协议确定每月服务花费500元(含照料护理费207元和部分特殊困难补贴293元),则向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每月发放500元,向特困人员个人账户每月发放1186元(含最低生活保障费917元和特殊困难补贴余额269元),鼓励特困人员按需享受充分服务。

3.救助供养协议签订。根据《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新增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者、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

4.财产处置。根据《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新增要求特困人员的动产、房产等私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处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救助供养协议的约定处理。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1.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参照6项指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分为3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要求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划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结合两个文件内容,《办法》参照6项指标,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4档,并明确各档的具体界限(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1-2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健全完善在基层落地落实。

2.终止救助供养情况。根据《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要求

根据《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要求,《办法》明确"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社会老人提供有偿服务。社会老人中,可参照特困人员标准,优先为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中的失能失智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

(六)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湖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社会救助处

联系电话:0572-2118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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