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80/2025-00504 | 成文日期: | 2025-06-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为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健全老年人失能照护保障体系,推进失能老年人群照护政策由“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印发<全域推广养老机构“一床一码” 促进政策资源精准补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委改办〔2025〕5号),形成《湖州市养老机构“一床一码”补需方政策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6月10日至6月18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公告时间内以信函、电话等方式反馈至湖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联系地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湖州市民政局715办公室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313000);
电话:2100276,联系人:刘奇凤。
附件:湖州市养老机构“一床一码”补需方政策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民政局
2025年6月9日
附件
湖州市养老机构“一床一码”补需方政策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健全老年人失能照护保障体系,推进失能老年人群照护政策由“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印发<全域推广养老机构“一床一码” 促进政策资源精准补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委改办〔2025〕5号),结合实际制定全市养老机构“一床一码”补需方政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补需方”政策范围及标准
养老机构“一床一码”补需方政策(以下简称“补需方政策”),是指政府为支持老年人获得分级分类、普惠高效的失能照护服务,助力养老机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所制定的财政补贴政策。补需方政策挂钩“一床一码”系统实施数字化管理,对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和收住老年人的民营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民建民营以及国有企业举办或承接运营的养老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精准发放补贴,实现有效“补需方”。
(一)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
1.“补需方”人群范围。本市户籍的困难家庭老年人(以下简称“七类老年人”):
第一类: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老年人;
第四类:支出型贫困家庭老年人;
第五类:低收入帮扶家庭老年人;
第六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第七类:享受养老护理补贴的其他困难老年人。
2.补贴标准:
一级标准:轻度失能的七类老年人(第一类除外),按照其本人养老护理补贴的100%执行;
二级标准: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第六、第七类老年人,按照其本人养老护理补贴的200%执行;
三级标准: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第三、第四、第五类老年人,按照其本人养老护理补贴的300%执行。
第四、第五、第六类老年人补贴标准参照低边家庭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各区县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二)养老机构收住补贴
1.“补需方”机构范围。配备“一床一码”全套系统,收住社会老年人的机构。
2.补贴标准。根据老年人入住机构时的能力评估结果,依据能力完好、轻度失能按每人每天5元,中度失能、重度失能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补贴。收住第一、二类老年人的,收住补贴增加100%;收住第三至第六类老年人的,收住补贴增加50%。
(三)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1.低保老年人集中照护。中度失能、重度失能、高龄的第二类老年人入住本市机构,参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5〕6号)给予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2.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第一类老年人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照料护理费标准参照特困供养规定执行。
二、补贴流程
(一)老年人入住机构能力评估
入住机构的老年人应当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由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按评估结果确定机构和个人补贴标准。评估费用按“多评合一”有关规定执行。
(二)养老机构收住补贴发放流程
养老机构收住补贴自老年人入住机构次月起算,以实际入住天数为准。失能老年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自次月起停发收住补贴。老年人身份类型、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补贴标准自次月起调整。
养老机构收住补贴由机构按季度提出申请,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具体流程参照《湖州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绩效考评办法》(湖民〔2024〕39号)规定执行。
(三)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发放流程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凭入住机构证明材料和“一床一码”系统数据申请入住机构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准予发放的决定,并停发其原有养老护理补贴。补贴自入住机构次月起算,按月支付到老年人“爱心卡”账户或指定银行卡账户。老年人身份类型、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补贴标准自次月起调整;退住养老机构,退住当月补贴按实际入住天数折算。
老年人适用多项补贴标准的,可就高享受;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长护险保障的,不重复享受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
(四)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发放流程
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发放流程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区县对低保家庭中度、重度失能及高龄老年人另有政策的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过渡到全省统一保障政策。
三、配套机制
机构应当配备“一床一码”全套系统,实现政策定准、资金补准、服务给准。
(一)床位赋码管理
养老机构按规定为运营床位赋予唯一“床码”(床位电子码),在老年人入住机构床位时与其唯一“人码”(长者码)绑定,在老年人解除合同、离开机构时解绑。床码应当包含床位所在机构、楼层房间、设施配套等基本信息,精准标注机构床位占用情况。机构应当确保“一床一码”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监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床位及床码信息。
(二)床码设施配套
养老机构按规定为运营床位及公共活动空间配备“一床一码”物联设备,配套使用相应管理系统,指定专人管理,培训服务人员规范使用。“一床一码”系统及设备原则上由机构按标准自行配备,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予以适度补助。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信用体系共建共享、补助补贴质押贷款等形式,为养老机构配备“一床一码”设施设备或提供免息贷款。
(三)服务监管应用
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统一规范要求,指导机构充分运用“一床一码”全套系统,实现机构补助资金精准监管、人员在床精确识别、照护服务动态记录。未通过“一床一码”系统形成有效记录的机构原则上不予发放补贴、补助。护理员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应与“一床一码”服务记录挂钩。
四、资金管理
“补需方”政策资金除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外,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各县财政自行承担。
(一)加强核查比对
各区县要健全数据共享与核查比对机制,按“三项补贴”工作机制加强数据比对,充分运用“一床一码”系统进行资金监管,推进养老服务数据与死亡火化、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数据智能比对与异常预警处置。
(二)优化支出范围
养老机构收住补贴用于改进提升养老机构服务管理,优先用于以下范围:为入住机构仍有困难的老年人减轻负担;机构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运维和改造提升;“一床一码”设备及系统的建设、运维和改造提升;机构安全专员津补贴和培育提升;机构服务管理队伍培训、竞技、考证等能力提升;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管理。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适度拓展开支范围。
(三)规范资金监管
补助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精准高效、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工作保障
市老龄委办公室牵头协调、督促政策落地执行,加强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间工作协同,及时会商解决疑难问题。在数据自动比对系统建成前,由民政部门定期将养老机构收住对象、入住补贴申领人员等基础信息推送至相应职能部门,各部门结合工伤保险待遇信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清册、残疾人护理补贴清单等进行交叉核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核验结果,民政部门依据最终核验结果精准发放收住补贴及入住补贴。
各区县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湖州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绩效考评办法》(湖民〔2024〕39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区县养老机构“一床一码”运营补助绩效考评办法,提升养老机构服务管理水平。考评结果与补助资金发放相挂钩。
本通知自2025年*月*日起执行,《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湖州市市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助办法的通知(湖民〔2021〕9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