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委办〔2015〕8号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5年3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我市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党风政风民风,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大力推进殡葬体制改革,全面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着力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加快推广生态葬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市殡葬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燃,重殓厚葬之风有所抬头,特别是少数党员、干部带头违反规定,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需进行大力整治。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深化殡葬改革良好局面,推动我市殡葬改革取得新成效。
二、发挥党员、干部在深化殡葬改革中的带头作用
1.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治丧,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自觉抵制迷信低俗的丧葬陋习。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2.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生态安葬。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火葬政策,带头实行生态安葬,积极倡导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不得将骨灰装棺入葬,不得乱葬乱埋,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3.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4.党员、干部要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体系
5.健全殡葬服务网络。按照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要求,加快推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建设。财政部门要增强政府提供和保障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加大对基本殡葬服务的投入。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合理划定区域,建设集中治丧殡仪服务场所。在远离殡仪馆的乡镇(街道),适度增设殡仪服务中心(站)或依托城乡综合服务中心搭建服务平台,方便并规范群众治丧。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站)内进行,禁止占道扰民治丧。
6.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殡葬服务便捷化、专业化水平,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站)内开展“一站式” “一条龙”服务,方便群众办理丧事。各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站)要完善守灵场所的设施设备,保证中低价殡葬用品足量供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降低群众殡葬费用负担。物价部门要完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加大对乱收费的治理和查处力度。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殡葬改革,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群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殡葬服务,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殡葬服务新格局。
7.深化惠民殡葬政策。在保障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免费的基础上,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殡葬工作实际,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保基本、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基本殡葬服务受益范围,逐步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惠民标准,丰富惠民形式,规范惠民政策相关程序和办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四、规范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
8.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规划殡仪服务设施和公墓、骨灰堂等骨灰安放设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殡葬设施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推广使用节能减排设备,加快殡葬技术革新,更新改造落后火化设施设备,倡导使用环保殡葬服务产品,促进生态环保。财政部门要加大基础殡葬设施的公共投入,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城乡骨灰堂的公共投入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执行殡仪馆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环境监督与管理。
9.规范公墓管理。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公墓墓穴、墓位占地面积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建超面积大墓豪华墓。国土资源部门要本着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合理保障公墓用地,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墓等违法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规范公墓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严厉查处毁林造墓的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监管,重点强化日常监管和年检制度,严防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并确保自用外,必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方可提供。乡村公益性公墓主要存放本乡镇、村死亡人员的骨灰,禁止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严禁对外销售牟利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10.推进生态安葬。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行绿色殡葬。实施集约化安葬,在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村和平原地区重点发展公益性骨灰堂,逐步改变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各县区要出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完善捐赠遗体的后续安置办法。
五、加强对深化殡葬改革的领导
11.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葬乱埋,加强市场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殡葬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指导少数民族、宗教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做好殡葬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城区大街小巷违法占道进行丧葬活动及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丧葬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积极做好传染病人死亡遗体处置和在医院死亡病人的遗体管理工作,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接运,防止遗体从太平间流入社会乱葬乱埋。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殡葬行业中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商业贿赂、限制竞争、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乱收费等违法行为,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丧葬用品的行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相关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辖区内殡葬事务管理工作,明确信息员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12.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殡葬服务规范、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和公墓管理等方面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对乱葬乱埋、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大力整治“青山白化”现象。民政、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沟通协调、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殡葬执法水平。加强骨灰遗骸管理,建立骨灰跟踪管理系统。
13.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文明治丧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破除丧葬陋俗。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弘扬先进殡葬文化。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厚养薄葬的殡葬新风尚。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监督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宣传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不断增强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村(居)委会作用,积极开展文明丧葬和文明祭祀进村、进社区宣传活动。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将推动殡葬改革列入村规民约,引导、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摒弃封建迷信丧葬陋习,倡导文明丧葬新风。
发: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