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州市应急管理局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 |
湖民〔2019〕23号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州市应急管理局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州市2019 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分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
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作出的重要指示。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 2019 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19〕85 号)精神,经研究,制定了《湖州市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民政局 |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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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应急管理局 |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8月16日
湖州市2019 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以来,按照省民政厅等原六部门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我市民政局、公安局、原卫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全力组织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推动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迈上新台阶,为专项行动深入实施奠定了扎实基础。根据省民政厅等四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 2019 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19〕85 号)精神,制定湖州市2019 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养老机构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安享幸福晚年为总目标,以"清隐患、防风险,补短板、促达标,转机制、提质量"为主要任务,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解决影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持续推进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迈入长效机制建设新阶段。
到 2019 年底,全面清除养老机构已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在此基础上实现 8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推出一批4A级养老机构,申报一批五星级养老机构,辐射带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社会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除养老院重大风险隐患。各区县民政局要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涉及重大风险隐患 28 项指标(见附件 1),列出本区县内不合格的养老机构清单及隐患清单,通报同级相关部门。结合各级安委会开展的"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将养老院 9 类突出消防安全问题评估结果及专项行动中涉及的消防安全指标情况,统一通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对不达标的情况,要按照 "一院一策"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 9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机构,应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二)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达标工作。。各区县民政局要指导已经清除重大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贯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与标准规范,适时开展自评自查,采取措施整改不达标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在此基础上,通过部门联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与认证,及时公布本地区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名单,发挥其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中的"基准线"作用。年底前,实现 8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
(三)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工作。各区县民政局要及时落实《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按要求建立评价实施制度。同时,做好标准、细则和相关政策的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加等级评价,市民政局对2017年评定为4A级、3A级的养老机构开展复评,对未取得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摸底申报,开展新一轮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及等级评定工作,各区县要做好2A级养老机构的评审,并发挥等级评审示范效应,推动形成养老机构等级管理长效机制,市民政局将推荐优秀4A级机构参评省5A级机构。
(四)全面开展"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各区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务必改进检查方式,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检查任务与专项行动排查合并进行,减少分散检查频次,减轻养老机构迎检负担。各区县民政局要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内容,做好整治排查工作的台账记录。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要督促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经常开展"保健"知识宣传,增强其对"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其理性消费,鼓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严禁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资。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继续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全面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各区县卫健局要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管理的专项检查,对检查及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医疗卫生问题,会同民政部门加强整治,消除隐患,保障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安全和质量。继续推进医养结合,通过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等方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六)全面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体系,健全市级层面培训骨干,区县级层面培训一线护理员的政府培训机制。各区县民政局今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培训,确保每名护理员都能得到专业的职业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支持。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各区县民政局要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学习贯彻,及时组织辖区内护理员参加技能等级鉴定,引导护理员使用"浙江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V2.0",准确录入技能等级、职业培训等信息。
(七)全面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造提升工程。各区县民政局应严格落实《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敬老院整治和管理的通知》(浙民福〔2018〕78 号)要求,加快农村敬老院布局调整,加强敬老院撤并、改扩建,加紧实施敬老院法人登记与更名,集中力量建设可分区收住社会老人和特困老人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新型特困人员供养机构。鼓励各地实施特困人员一个供养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公建民营。涉及重大风险隐患 28 项的敬老院,要加大整改力度,整改后仍难以达标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予以关停撤并。
(八)全面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启动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方案,积极争取财政、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支持,完善人防技防措施,推动解决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与消防审验问题。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执法监督,及时督促养老机构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九)全面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各区县民政局要引导养老机构使用"浙江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V2.0",准确录入地理位置、床位总量、收费标准、入住老人等信息。同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决定,按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做好养老机构"程序性"备案工作,既要防止搞变相审批,又要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支持将相关优惠政策与备案、基本规范达标、强制性标准达标、参保综合险挂钩。区县民政局要定期到市场监管共享平台下载查询养老机构新设立信息,通过查询共享平台、备案及其他渠道掌握的新成立养老机构,要在掌握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督促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情况;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按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能变化,调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原省民政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食药监局、老龄办《关于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民福〔2017〕80 号)、《关于做好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7〕174 号)为依据,加强部门协调和工作统筹,按相关部门分工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作用,广泛开展养老机构互评互学活动,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二)加强保障支持。统筹省市补助资金和本级福彩公益金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同时,争取财政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对专项行动的支持。相关经费优先保障农村敬老院改造,确保敬老院重大风险隐患 28 项指标达标,确保敬老院运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区县要开展城市福利院和优秀民办养老院结对帮扶农村敬老院提高服务质量的活动,发挥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能力建设。各区县民政局要将相关扶持政策与质量建设挂钩,对达标养老机构给予优惠政策倾斜,激励更多养老机构改进服务、提升质量。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媒体、报刊、官网专栏、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省民政厅将按照民政部颁发的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公开发布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的养老机构名单、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等级养老机构名单,并根据专项行动进展动态更新。市场监管部门继续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推进监测结果的通报应用与信息共享。
(四)按时完成任务。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服务质量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各级民政、卫健、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处置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督查、巡查。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务、民生服务热线,建立和完善区域养老服务质量监督热线平台。对行动积极、效果明显的养老机构给予表扬激励,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导致严重事故的养老机构一律曝光,严肃处理。
各地要结合实际,克服困难,统筹安排,高质量按时完成2019 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任务。具体进度安排:
8月15日前,各区县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送 2019 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9 月底前,各区县完成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涉及重大风险隐患 28 项指标;
10 月15日前,完成市级抽查;
11月30日前,各区县向市民政局报送2019年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附件: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附件
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序号 | 原序号 | 指标内容 | 检查细则 | 不符合指标的整治建议 |
1 | 2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未签订协议或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不符合。 |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受委托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的,须更换为有资质的企业。 |
2 | 3 |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但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 |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
3 | 5 |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 有养老护理员未经过专业机构或养老机构内部培训合格上岗,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内部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应停止上岗。 2.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养老护理员培训。 |
4 | 7 |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 如有此类人员,没有 100%持证上岗,不符合。 | 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及其他人员应停止相关岗位工作。 |
5 | 11 |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 没有入院评估制度,且未开展评估工作,不符合。 | 养老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或地方相应标准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
6 | 20 | 无虐老、欺老现象。 | 如有欺老、虐老现象的,不符合。 | 出现欺老、虐老现象的,要依法处置。 |
序号 | 原序号 | 指标内容 | 检查细则 | 不符合指标的整治建议 |
7 | 30 | 养老机构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 有 1 项不满足,不符合。 | 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
8 | 34 | 药品管理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有 1 项不满足,不符合。 | 1.依据药品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
9 | 35 | 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 染的地域。 | 有 1 项情况存在,不符合。 | 1.有突出隐患的地区应提出迁址意见。 2.养老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 |
10 | 43 | 提供 24 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提供 24 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 24 小时值班、当班服务制度并做好记录。 2.民政部门要规范养老机构当班、值班、交接班工作。 |
11 | 74 |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 如有院内医疗机构,不符合规定,则为不符合。 |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
12 | 82 |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 应有制度、工作流程,有 1 项做不到的,不符合。 | 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养老机构传染病预防制度。 |
13 | 96 |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 有 1 项未做到,不符合;如果没有特种设备,则不对特种设备管理做要求。 |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制定完善。 2.民政部门促进行业交流,推广优秀经验。 |
14 | 98 |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 有 1 项未做到,不符合。 | 立即停止该场所用于人员住宿和活动,或改建。 |
序号 | 原序号 | 指标内容 | 检查细则 | 不符合指标的整治建议 |
15 | 99 |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 各项中有任何 1 点达不到,则该项不符合;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养老院则查看是否在相关场所对应设置相关设备,未对应设置的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和标准整改。 2.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
16 | 100 |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 有 1 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建立每日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制度。 2.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定期填报检查记录。 3.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的检查巡查记录,了解养老机构检查巡查情况。 |
17 | 101 |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结合实际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参加区域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联控。 | 各项中有任何 1 点达不到,不符合。 | 1.建立检查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障制度。 2.积极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联防联治联控活动。 |
18 | 102 |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 有 1 项未做到,不符合。 | 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
19 | 103 |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 有 1 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制定预案、开展演练和培训。 2.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总结经验。 3.养老机构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相关活动记录。 4.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演练、培训活动情况。 |
序号 | 原序号 | 指标内容 | 检查细则 | 不符合指标的整治建议 |
20 | 104 | 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有 1 项未做到,不符合。 | 1.设立公共吸烟室。 2.杜绝老年人在住宿房间吸烟。 |
21 | 105 |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 有 1 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在相关专业人员指导下定期组织维护保养和检测。 2.及时整改隐患。 |
22 | 106 |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如有,有 1 项未做到,不符合。 | 1.依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 |
23 | 107 | 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 如有,有 1 项未做到,不符合。 |
24 | 108 |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 如有,有 1 项未做到,不符合。 |
25 | 109 | 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 如有,有 1 项未做到,不符合。 |
26 | 110 |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 如有,有 1 项未做到,不符合。 |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意见整治。 2.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接受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
27 | 113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 有 1 项未做到,不符合。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 |
序号 | 原序号 | 指标内容 | 检查细则 | 不符合指标的整治建议 |
28 | 115 |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 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报告制度,缺少 1 项即为部分符合。全部缺少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2.养老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处置能力。 3.民政部门应促进行业交流,推广典型做法和制度。 |
注:1.以上指标均来自《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详见民发〔2017〕51 号文件),表中"原序号"是指该指标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的序号。
2.《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原序号为 6、12、13、14 的指标要求(关于食品安全内容)并入修改后的第 7 项指标(原序号为 30)。
3.各区县可根据本行政区内养老机构风险隐患实际补充其他检查指标。
抄送:省民政厅、市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 |
湖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