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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07年10月29日    浏览次数:

浙民优〔2007〕144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经体检,凡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仍然执行现行规定。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参照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要求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二、对不符合评残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其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通知》(浙民优〔2007〕143号)执行。

  附:《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

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就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57号)、《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体检,凡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仍然执行现行规定。

  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四、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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