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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及章程修改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年12月27日     浏览次数:

办理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及章程修改

办事机构:

市民政局

办事类型:

经济综合

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人】:潘美芳
【联系电话】:2113976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登记

年检审:

受理(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地点:

市审批办证中心民政窗口

设立理由及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办理(受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表,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变更登记申请表(向民政部门领取)、涉及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
住所发生变更的,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审计报告;变更后的验资报告,经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此外,登记事项变更引起章程内容变化的,如单位名称、范围、业务主管单位,要同时修改章程,并提交新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依法持有执业变更登记事项同时涉及执业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要同时提交变更后的执业许可书。
3、申请核准章程材料:经法定代表人勤负责人签署的章程核准申请收、章程的修改后的章程、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对象:

申办单位或个人

主要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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