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年12月25日     浏览次数:

办理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办事机构:

市民政局

办事类型:

民政

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民间组织管理局
【责任人】:潘美芳
【联系电话】:0572-2113976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登记

年检审:

受理(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市审批办证中心(民政窗口)

设立理由及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办理(受理)程序:

受理→审查→登记

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办理对象:

单位或个人

主要监管措施:

执法检查,违反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