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资金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移办〔2015〕4号
各县、区移民管理机构:
为加强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移资〔2014〕111号)要求,我办研究制定了《湖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湖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内部审计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浙移资〔2014〕111号),结合我市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州市移民资金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是指内审单位(指市移民办)审查和评价内审对象(指接受内审的各县、区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各个环节、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内审对象管理目标实现的一种监督行为。
第三条 内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移民办负责制定年度内审计划,组织实施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内审工作;各县、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配合省、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内审,并加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末端监管。
第四条 市移民办成立湖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第五条 市移民办负责明确具体负责内审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内审工作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施行。从事内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
第六条 市移民办组织开展的内审工作,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和省移民办的指导。内审的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参考。
第二章 内审单位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职责
(一)检查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客观反映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内审对象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报告;
(四)配合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及审计机关开展内审工作;
(五)指导和督促下级移民管理机构配合内审工作;
(六)组织开展内审业务培训等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权限
(一)要求内审对象及时提供内审所需要的年度预(决)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项目管理等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必要的电子文档等,调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档案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内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暂时封存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情形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制止内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违反移民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第三章 内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内审范围
市移民办每年对30%以上的县区进行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内部审计。本年度审计前两年度已结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专项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和其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十条 内审内容
(一)常规内审的内容
(1)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移民资金的年度预算及计划的编制、执行、变更、决算情况;
(4)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5)移民资金的项目实施管理情况;
(6)移民资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
(7)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8)其他需要内审的内容。
(二)重点内审的内容
(1)重大移民项目的绩效内审;
(2)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内审;
(3)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内审。
第四章 内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初市移民办结合省移民办制定的年度内审计划,制定市级年度内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和审计内容,报省移民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年度已由省移民办、审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等安排移民资金审计的县区,原则上不再安排内审。
第十三条 市移民办拟定内审实施方案。包括:内审对象、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程序,内审内容及重点,内审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组由市移民办与被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组成。在实施内审7个工作日前,向内审对象送达内审通知书,重点内审业务可在实施内审时送达。
第十五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内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现场查勘等方式进行内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组对内审事项实施内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内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内审对象的意见。内审对象应在接到内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审计组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内审报告,向内审对象下达内审意见,并抄送省移民办。
第十七条 内审对象按内审意见中规定的要求和时间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书面报送市移民办。
第十八条 市移民办加强对内审事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开展跟踪督查。
第十九条 内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档案主要包括内审计划、工作方案、委托合同或协议、内审报告、内审意见、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条 市移民办在实施内审时,应对编制内审方案、收集内审证据、编写工作底稿、出具内审报告、归集内审档案等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市移民办每年对内审工作开展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省移民办。
第五章 委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移民办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审业务,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内审工作。内审工作结束后,应直接向市移民办提交内审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移民办应当与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在实施过程中,市移民办负责社会审计机构与内审对象之间的协调,监督和定期抽查社会审计机构的内审业务质量。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由市移民办组织的内审工作,相关费用由市移民办从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内审对象违反移民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市移民办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责令退赔、退还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内审对象不配合审计的,不提供与内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失实的,不按内审意见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市移民办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报复陷害内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不按委托要求组织实施审计,或故意隐瞒存在问题的,市移民办可以终止委托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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