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跃忠
社会组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服务民生、协商民主、社会治理、环境治理等领域中具有独到优势,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总体呈现积极向上、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良好态势。但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不断深化的改革开放和日益繁重的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组织管理中面临诸多不容忽视的风险和考验。对此,既要有直面挑战、担当负责的勇气,又要有防范化解、标本兼治的对策。
一是来自购买服务的风险。随着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力度加大,社会组织通过创投评审和招投标获得资金量增大,在激发社会活力、扩大社会参与的同时,也给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宗旨原则带来考验,有些社会组织出现了违规使用资金和票据、偷税漏税、固定资产流失、结余资金变相“分红”以及滋生腐败等问题。
二是来自众筹劝募的风险。有的不具有公开募集资格的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线上线下途径,违规发起众筹劝募以获得资金和物资的支持,个别组织甚至以慈善帮扶为名,骗捐诈捐,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组织自身发展或个人消费等。
三是来自法人治理失灵的风险。主要是少数社会组织违反法人治理、依章办事、民主办会准则,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法定代表人或会长、理事长搞“一言堂”,习惯个人说了算,内部治理松散,凝聚力不强,有的多年没有活动,也不参加年检,成为“空壳”和“僵尸”型组织,还有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多重兼职、违规取酬。
四是来自监管执法缺失的风险。由于大多数地区社会组织管理力量薄弱,无专业执法队伍,监管执法一定程度流于形式,少数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和整治,导致矛盾积累、问题扩大。同时,一些地方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制度改革,简单照搬企业类的“放管服”模式,片面理解“不见面”或“只见一次面”,有的把原属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一刀切”地划到了行政审批部门,造成审批与监管相脱节,不利于源头治理和依法监管。
社会组织领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讲话精神,核心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风险意识、突出标本兼治、严格监督执法,切实把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起来,从思想、组织、制度上坚决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安全发展。
首先,加强党的建设,把好政治方向。坚持把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作为首要任务,贯穿结合到登记审查、能力提升、年检评估、日常监管等全过程,以党建引领社建,以社建固强党建;全面落实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应建尽建”原则,自上而下、分层分类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坚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积极引导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党政领导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从严规范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在职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依法从严查处社会组织领域腐败问题,确保社会组织政治上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其次,深化体制改革,激发内生活力。切实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总要求,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的政治性、复杂性和特殊性要求,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的改革,稳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计划地实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并围绕“脱钩不脱管”“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监管的机制,加快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健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纠纷调处、优胜劣汰、涉外活动、募集救助、诚信自律、请示报告等规章制度,规范活动行为、严明规章纪律、恪守“红线”“底线”;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增强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内外协调、分级负责的能力。
最后,严格监督执法,防患于未然。各级党委、政府应从机构编制、人员配置、经费和装备保障上,切实解决社会组织管理力量薄弱、监督执法功能缺失等问题,确保事中监管和事后执法有人做、有能力做。重点加强对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和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监督执法工作,坚持有线索必追,有举报必查,一经查实,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劝散的及时劝散、该撤销的依法撤销,决不让非法组织有生存蔓延的空间和土壤;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法人治理、财务管理、项目审计、资金监测的力度,严格财经、审计纪律,坚决防范和打击洗钱融资、套取资金、偷税漏税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组织资产安全;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公开相关信息,确保服务到位、监管有效、执法有力,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创造良好的环境。(作者系江苏省苏州市民政局副局长)(中国社会报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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