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80/2022-00130 | 成文日期: | 2022-1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民政局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浙民办〔2021〕166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民办〔2022〕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湖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的实施意见》(湖民〔2022〕53号),对湖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和对象进行调整。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浙民办〔2021〕166号);
2.《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民办〔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是在《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2〕135 号)的基础上,扩大了免费对象范围和增加了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
(一)免费对象
免费对象共分为4大类,分别是:
第一类:在湖州市殡仪馆火化的死亡人员,指所有死亡人员在湖州市殡仪馆选择本实施意见的第1—4,6—10项免费项目可享受减免。
第二类:在外地死亡火化的湖州市区户籍城乡居民,指吴兴区(南太湖新区)、南浔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外地死亡火化且未享受死亡地减免政策的死亡人员。
第三类:在湖州市区范围内采取骨灰格位安置的湖州市区户籍死亡人员,指吴兴区(南太湖新区)、南浔区户籍,并在指定区域内采取骨灰各位安置的死亡人员,第11项免费项目可享受减免
第四类:在湖州市区范围内采取不保留骨灰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湖州市区户籍死亡人员,指吴兴区(南太湖新区)、南浔区户籍,并在指定区域内采取不保留骨灰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死亡人员,第12项免费项目可享受减免。
(二)免费项目
本实施意见共确定15项免费项目,在原先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遗体寄存4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基础上,新增遗体守灵、遗体告别、基本保障骨灰盒等11个项目。
(三)申请方式
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第一类免费对象,经办人向湖州市殡仪馆提出项目免费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第一类免费对象,经办人在三个月内凭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湖州市殡仪馆申请办理;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第三类、第四类免费对象,经办人向殡葬服务单位所属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提出免费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四)减免方式
湖州市殡仪馆、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将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项目标准在结算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丧户自行承担。
(五)经费承担
第1-4、6-8、10、14项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按照免费项目据实结算,最高为1800元/具。第5、11、12、15项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第9、13项由市殡仪馆承担。亡者为无名、无主尸体所产生的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区级部分资金由三区共同承担,按照免费项目据实结算。
四、政策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解读机关: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社会事务处、社会保障处
联系电话:0572-2655857、0572-21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