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2022年,我国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达到36957人,同比上升20.4%。性侵已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
为更好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应运而生。截至2022年年底,全国共建成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2053个。“一站式”办案区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创伤”,能够由多方一次性提前介入,以获取最佳证据并即时对被害人提供有效的综合救助。
社工作为其中一员,在多方合作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中如何发挥作用成为重要议题。
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制度保障
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明确指出要在“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中引入专业社会力量,为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等救助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指出要联合社会力量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多元综合救助,帮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渡过难关。另外,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的一系列儿童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也为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带来了积极的政策效应。
社会工作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之一,现已进入全国多地“一站式”综合保护中心,与检察、公安、妇联等多部门合作,共同开展未成年被害人的综合救助工作。
社会工作参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的服务困境
(一)专业权威难以建构
专业权威是借助专业的力量,使他人信从的一种影响力。参与“一站式”综合保护工作的司法社工需要掌握社会工作、法学、医学、心理学等多学科基础知识,受过相关专业训练,并具备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和一定的从业经验,从而体现专业权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专业人员以及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有限的现实环境,有些从业者难以满足以上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社工的专业权威。
另外,目前较少地区能够实现“一站式”综合保护服务的社工岗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检察机关的合作大多以项目购买和服务购买的形式进行,这样的合作方式一方面难以保障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薪酬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长期持续的有效综合服务,影响专业效力。2023年《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的发布进一步厘清了社工在“一站式”综合救助中的专业规范和服务内容,但是社工在司法领域中开展服务仍受到其他部门等外来力量的干预,专业自治力明显不足。
综上,“一站式”服务情境下的社会工作发展不仅受到外部环境、服务对象及家庭的专业认同度和专业形象较低的影响,也包含专业内部工作人员职业能力水平受限的束缚,导致专业权威难以构建,从而影响专业服务的开展。
(二)资源联动有限
遭受性侵犯的儿童在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均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形成不可逆的创伤经验,且儿童生活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都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要想解决性侵犯事件背后的儿童及家庭的生活问题,需要司法社工与多方力量进行协商,调动多方资源共同合作,保证提供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服务。在现实的司法保护实践中,各地方拥有的儿童保护资源差异性较大,社会工作与其他部门合作的方式多样,这就造成了儿童保护工作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未形成统一的资源联动机制,常常有地方由于缺少临时观护基地、中途宿舍、专业工作人员等影响服务效果。
另外,司法社工在为被害人及其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复学、司法救助时,需同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妇联、团委等正式支持资源协商;在修复被害人家庭关系,干预周围生活环境时,需要与儿童身边的非正式支持资源沟通。但由于各地参与主体不一、参与程度不高等原因,社工在开展工作中往往面临着资源缺乏、链接不动、服务对象不愿接受的服务困境。司法社工还需加强与其他保护机构的衔接,发掘社会力量,构建更强大的社会支持资源网络体系。
社会工作在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工作中的作用空间
(一)专业服务:风险评估与控制,恢复社会功能
依照《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被害人救助服务内容包括风险评估与控制、情绪抚慰、信息提供、认知调整、安全自护教育、家庭支持、安置救助、矛盾化解、社会功能恢复。社工要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社会福利服务与司法服务相结合,在嵌入司法领域发展的情境下促进二者的融合式发展。
首先,从儿童进入社会工作服务视野开始,社工在不同发展阶段进行及时且有价值的专业判断非常重要,要时刻对儿童的安全、生存、发展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切实调动资源保障儿童的正常生活。
其次,社工聚焦儿童的权利和需要,也要同时支援家庭,使家庭有能力支援孩子。也就是说,社会工作服务要延伸至儿童的家庭,解决家庭面临的实际问题,发掘家庭的资源,拓宽儿童社会支持的来源与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最后,从“案件中心”的管理模式向“案主中心”的服务模式转变。儿童是社工合作的首要伙伴,其次才是家庭和相关部门。社工要改善儿童及家庭内部系统的和谐关系,以及促进内部系统与外部系统建立联系。调动儿童身边的保护性环境和能够保护儿童的人,协助儿童及家庭回归社会,同时可以减少司法机关在链接社会资源方面所投入的精力。
(二)协同工作:构建多部门合作机制,促进资源共享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面对的困境是多元且综合的,在处理复杂的儿童保护服务案件时,社工需要与其他机构和专业人员合作,以确保儿童得到全面的支持和服务。国外儿童保护工作队伍包含政府、社会组织、学校、家庭、儿童等主体。依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我国儿童保护包括政府、社会、网络、司法、学校、家庭六大责任主体。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在儿童保护的工作中忽视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作用,未能充分相信和运用儿童自身的优势。
社工作为受害儿童的服务代理人,需要以儿童需求为中心,协助其搭建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网络,推进多部门的协同服务机制。如社工需要与执法机构合作,以确保儿童的安全和保护,执法机构可以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协助社工进行调查和干预;社工需要与医疗机构合作,确保儿童在身心健康方面得到保障;社工需要与学校和教育机构合作,确保儿童获得受教育的权利以及生活中的保护与关注;社工需要与民政、妇联或社区组织和志愿者合作,确保儿童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和服务支持。儿童保护的多主体协同可为儿童提供全面的支持和服务,确保儿童得到身体、心理和社会方面的支持,同时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和协调,确保各个机构和专业人员之间的合作和一致性。
(三)倡导工作:传播儿童保护理念,避免社会舆论的“二次伤害”
未成年被害人的痛苦体验不仅来自性侵事件本身带来的痛苦,还有社会文化中“谴责被害人”的隐形文化对其带来污名化的“不合理痛苦”。
社工作为儿童保护主体之一,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和倡导各部门秉承“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工作,全方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服务端口前移,在儿童性侵事件高发领域开展宣传和倡导工作,如在学校中借助驻校社工的力量,对老师们开展强制报告制度教育,发现疑似性侵或遭受性侵的儿童及时报告,提前介入;在社区中与当地社会组织联动,推进普法活动,对家长普及性安全教育,这将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性侵害预防能力;在网吧、酒吧、宾馆等场所与公安、纪检部门人员一同向从业人员宣传预防和报告儿童性侵事件的重要性,最终达到增强社会共情,减少舆论对受害儿童的偏见,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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