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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280/2023-00018 成文日期:   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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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湖民〔2023〕8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民政局
关于完善湖州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1 09: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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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财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为规范承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养老服务机构(下称: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切实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办法》(湖民〔202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有关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明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费用开支范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和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具体明确如下:

(一)基本生活费

1.伙食费支出。伙食费标准按不低于基本生活费总额的40%确定,注重老年人营养需求提倡健康膳食。

2.零用钱支出。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费的10%确定。零用钱发放应当单独造册,实名发放至个人。

3.水电通讯费支出。用于供养对象生活性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等费用支出。服务机构办公用水电通讯等费用不得在基本生活费中开支。

4.服装清洁费支出。用于供养对象服装、个人洗护用品、夏季清凉用品、床上用品、房间内的卫生保洁用品,以及供养对象尿不湿、护理垫等消耗性护理用品。其中服装每年至少配发夏装二套、春秋装一套、冬装一套;个人洗护用品按需提供;夏季清凉用品每年发放一次;床上用品每两年更新一次。

5.节礼活动费支出。用于供养对象生日、节日慰问金、慰问品、加餐,以及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精神文化活动和设备物料采购支出。

6.医药康复费支出。用于供养对象医疗、配药、康复、体检等的自费部分支出。有关费用由财政专项安排的,不得在基本生活费中开支。

7.其他费用支出。用于供养对象照护服务、丧葬费、交通费、非公益性劳动报酬等其他个人费用支出。

(二)照料护理费

用于直接和间接服务于供养对象的护理员工资、社保等支出,以及供养对象住院期间产生的陪护费等。供养服务机构护理员按照供养对象自理能力配备,其中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3;养老护理员与中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6;养老护理员与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15。照料护理费统筹使用,不足部分可从基本生活费中支出。

二、完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制度规范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应当符合湖民〔202210号文件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明确机构准入标准。供养服务机构在县域范围统筹,可以采取毗邻乡镇(街道)区域性设置。为确保供养服务机构有承接能力,设置在养老机构的,一般应当是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确有必要,也可以设置在三星级及以上民办养老机构。

(二)制定供养服务目录。结合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支出范围有关规定,细化制定包含但不限于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丧葬办理等内容的基本服务目录,明确资费标准。

(三)规范人员进退机制。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后,应当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入住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特困供养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有质量的照料服务。特困人员死亡或因故离开供养服务机构后,机构应即时将情况报特困人员户籍所在村社、镇街、区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处理后续事宜。公办机构供养对象在机构去世,其遗产有遗嘱或法定继承人、遗赠人的依法处置,无遗嘱亦无法定继承人、遗赠人的,遗产归生前所在乡镇(街道)或机构所有。

(四)加强资金规范管理。区县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供养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对供养对象的资金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不得与其他经费混账管理,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五)落实服务管理配套。针对供养对象需求特质,制定完善安全、设施、财务、卫生、食品、药品(针对医养结合机构)、档案管理、突发事件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人员出入、探视、请销假、值班等规定。根据供养对象分类需求,按规定比例配备专业护理人员和持证社会工作者,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

三、加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管理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民政部门、供养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专职,负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服务监管等事务,动态掌握供养对象信息。要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经费投入、服务质量等的综合评估,督促其不断提高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完善责任分工。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完善经费报销流程,落实物资定点采购,推广一床一码数字人民币等技术手段,推动经费全流程监管。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按月将特困供养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镇街财政,指导监督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机构属地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拨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资金,定期对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健全长效机制。区县民政部门、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规章标准。要积极利用数字化监管手段,加强对机构供养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定期开展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和审计,重点监管财务制度不落实,集中供养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存在各类安全隐患、欺老虐老以及机构或个人违法违纪等情况。

区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落实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管理规范。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支出标准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23316日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支出标准

 

序号

列支名目

列支标准

 

备注

1

伙食费

不低于40%

用于特困供养对象的粮、油、副食品、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食材及日常伙食支出。不得统筹用于其它类目支出。

优先保障

2

零用钱

不低于10%

按月发放到位,并做好发放台账资料。不得统筹用于其它类目支出。

优先保障

3

水电通讯费

按需支出

用于供养对象生活性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等费用支出。服务机构办公用水电通讯等费用不得在基本生活费中开支。

优先保障

4

服装清洁费

按需支出

用于供养对象服装、个人洗护用品、夏季清凉用品、床上用品、房间内的卫生保洁用品,以及供养对象尿不湿、护理垫等消耗性护理用品。每年至少配发夏装二套、春秋装一套、冬装一套;个人洗护用品按需提供;夏季清凉用品每年发放一次;床上用品每两年更新一次。(注:冬装应有棉衣或羽绒衣、毛衣、冬裤、保暖内衣裤、棉鞋、袜子、手套、棉帽等;夏装应有衣服、裤子、鞋子、袜子、内衣裤等;春秋装应有衣服、裤子、鞋子、袜子、内衣裤等。)

优先保障

5

节礼活动费

按需支出

用于供养对象生日、节日慰问金、慰问品、加餐,以及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精神文化活动和设备物料采购支出。


6

医药康复费

按需支出

用于供养对象医疗、配药、康复、体检等的自费部分支出。有关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的,不得在基本生活费中开支。


7

其他费用

按需支出

用于供养对象照护服务、丧葬费、交通费、非公益性劳动报酬等其他个人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