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80/2023-00091 | 成文日期: | 2023-07-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民政局 |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深入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市政府出台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23〕9号)。现解读如下:
(一)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规定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20〕6号)有关低保调标机制,我市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同时,为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4040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5.3%,低保标准应适时调整。
(二)如何确定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确保低保标准调整合理平稳,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次低保标准调整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1%确定。
(三)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是多少?
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040元的30.1%计算,本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03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105元,增幅6.76%。
(四)具体的实施时间?
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湖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社会救助处
联系电话:0572-2118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