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80/2024-00124 | 成文日期: | 2024-08-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民政局 |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湖州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老年人基本生活补助、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8月28日至9月5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地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湖州市民政局715办公室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313000)
电话(传真):2100576,联系人:谭燕华。
附件:《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民政局
2024年8月27日
附件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贯彻落实《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老年人基本生活补助、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项目和标准
补贴对象为吴兴区(含南太湖新区)、南浔区户籍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具体项目和标准分三大类:
(一)基本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养老服务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标准为每月100元。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各区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和标准。
(三)养老护理补贴。对象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补贴。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经自理能力评估后,补贴标准为重度失能的每月500元、中度失能的每月250元、轻度失能的每月125元;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低保家庭老年人,可参照当地特困集中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老年人,经自理能力评估后,补贴标准为重度失能的每月400元、中度失能的每月200元、轻度失能的每月100元;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低边家庭老年人,可参照当地特困集中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的80%执行。
③作出特殊贡献的70 周岁及以上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老年人,每月150元。
④享受城乡基础养老金,年满80周岁且经自理能力评估为轻度失能以上,70-79周岁的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经自理能力评估中度失能以上的,每月80元。
补贴对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进行自理能力评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各区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养老护理补贴范围和标准。
二、补贴申领
(一)基本生活补助和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对象属于低保和低边家庭老年人的,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和低边资格动态调整。各区有扩面的其他养老服务对象的认定程序,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养老护理补贴。养老护理补贴以自愿申领为原则,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退出低保或低边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偏远山区等难以提供服务的地区,经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商定,可以货币形式发放。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各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指导。各区要加强对困难老年人补贴工作的统筹指导,确保有力有序推进。三项补贴经费在剔除上级转移支付后,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老年人能力评估所需经费,列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各区实施方案或细则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强化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养老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不重复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的同种类型的个性化上门服务。
(三)注重资金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发放,加强与卫健、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的筛选和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各区民政部门依托第三方机构搭建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开展服务质量跟踪管理的,监管费用按实际服务对象(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对象)每人每月10 元的标准执行,由各区支付给第三方机构,监管经费市、区财政各承担50%。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执行。《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民〔2021〕53号)同时废止。《湖州市区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湖民〔2018〕42号)中有关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内容废止。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日
序号 | 单位 | 意见反馈 | 采纳与否 |
1 | 市财政局 | 补贴标准维持原标准不变。每人每月10元的监管费用,建议进一步测算成本或考虑是否必须要发。 | 采纳。 |
删除“享受基础养老金”一句 | 采纳 | ||
2 | 南浔区民政局 | “补贴对象为吴兴区(含南太湖新区)、南浔区户籍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建议加上且居住在户籍所在区范围内。(便于发放、服务、监管和结算) | 不采纳。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也要发放。 |
“补助对象属于低保和低边家庭老年人的,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如老人为南浔区在册低保,户籍在吴兴区或省内其他县区,补贴由户籍地还是常住地发放? | 采纳,由户籍地发放 | ||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各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若无法限制积分在户籍所在地使用、清算,那么若老人户籍在区内,居住在湖州市或省内其他县区,是否可以使用卡内积分享受居住地的服务?资金结算由户籍地民政清算还是常住地民政清算? | 采纳,下步“爱心卡”支付系统统一解决。 | ||
“70-79周岁的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难以准确界定。建议降低护理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覆盖面,比如70周岁以上中度失能才可享受护理补贴(按照2022年自理能力筛查,全区70-79周岁中度失能人数南浔区为279人)。 | 部分采纳,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属于重点保障人群,且扩大覆盖面财政资金存在较大压力。取消这部分人群中轻度失能享受补贴标准。 | ||
“补贴对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建议改为有需求或能力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评估申请,如无变化,浙里康养22年、23年的评估结果可以沿用。 | 采纳,增加“依申请评估”。 | ||
3 | 吴兴区民政局 |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低保家庭老年人,可参照当地特困集中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建议:入住机构已有“一床一码”等补贴,建议这里不要单独列出,保持统一标准。 | 不采纳。具体执行中可减去“一床一码”等补贴,由各区自行出台细则。 |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低边家庭老年人,可参照当地特困集中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的80%执行”。建议:入住机构已有“一床一码”等补贴,建议这里不要单独列出,保持统一标准 | 不采纳。具体执行中可减去“一床一码”等补贴,由各区自行出台细则。 | ||
“70-79周岁的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经自理能力评估后,补贴标准为重度失能的每月320元、中度失能的每月160元、轻度失能的每月80元;”建议:此类老人不属于经济困难对象且属性可随时变化很难判定,如独居老人随时都可以与子女同住,无法及时知晓。建议该类老人不享受护理补贴,可享受由个性化服务。 | 不采纳,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属于重点保障人群,需重点保障。 | ||
作出特殊贡献的70 周岁及以上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老人民政无法认定,且该类对象已有退役军人事务局兜底,无需民政叠加服务,避免财政重复支出。 | 不采纳,延续服务,否则易引发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 ||
“养老护理补贴以自愿申领为原则,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建议:写明在户籍所在区县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 | 不采纳,具体由各区在自行制定的操作细则中明确。 | ||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这一条中的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名单是市人社才有的,而且一般是一年给一次,这样的话,很容易出现我们已经给钱或者服务了,但是最终跟工伤生活护理费重合 | 采纳,与市人社对接,有变动及时告知。 | ||
4 | 南太湖新区 | 建议加上“电子积分只能用于购买服务,服务对象只能是本人” | 不采纳。无需特别说明,困难老年人补贴肯定是只能用于老年人本人。 |
独居、空巢老年人的认定没有足够的佐证材料,太抽象,而且老年人的居住状态变化较快,建议独居、空巢老年人只享受个性化服务,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 不采纳,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属于重点保障人群,需重点保障。 | ||
建议废止“《湖州市区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湖民〔2018〕42号)中的养老服务补贴相关内容”。 | 采纳 | ||
“补贴对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补贴对象多,区财政压力大,建议改为“本人或者村社认为该老年人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可提交评估需求”。 | 采纳 | ||
“作出特殊贡献的70 周岁”,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是哪个部门认定的?“作出特殊贡献的70 周岁及以上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老年人,”建议取消涉军群体类老年人的待遇,该批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保障了。 | 不采纳,经对接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求继续放。 | ||
“补贴对象为吴兴区(含南太湖新区)、南浔区户籍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具体项目和标准分三大类:”户籍改为“户籍地”。低保、低边家庭中有吴兴区户籍的老人,新区的政策不能享受对么?
| 不采纳。可以享受,由户籍地跟服务商结算。 | ||
“基本生活补助和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对象属于低保和低边家庭老年人的,”建议增加“补助对象属于低保和低边家庭户籍地老年人的”
| 不采纳。低保低边家庭在吴兴区,老年人户籍在南浔区的,也可享受。 | ||
“养老护理补贴以自愿申领为原则,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建议:明确户籍地的老年人,由常住地发起申请的范围。常住地是指跨街道不跨区么?
| 不采纳。具体由各区在自行制定的操作细则中明确。 | ||
爱心卡系统中养老护理补贴模块只有失能老年人才能录入。“作出特殊贡献的70 周岁及以上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老年人,”此类对象无法录入 | 采纳,纳入养老服务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