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80/2024-00122 | 成文日期: | 2024-08-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民政局 |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文件要求,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至40%确定。
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6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1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170元,调整后占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3.27%。
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8月8日至8月16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
联系地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湖州市民政局718办公室社会救助处(邮政编码:313000)。
联系人:吴静恬,联系电话(传真):0572-2118376。
湖州市民政局
2024年8月7日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8月9日至8月16日,向市财政局和各区县民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征求意见(要求以区县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名义反馈)。
8月8日至8月16日,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市财政局和各区县民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意见采纳情况见附件。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附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附件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单位 | 反馈意见 |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 原因说明 | 备注 |
市财政局 | 建议待了解周边地市情况后再行反馈。 | 不采纳 | 已了解周边地市情况,目前全省各地市低保拟提标值共有三档,湖州市为最低一档(1170元)。 | |
吴兴区民政局 | 无 |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反馈 | ||
南浔区民政局 | 无 |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反馈 | ||
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 | 无 | 以区管委会名义反馈 | ||
德清县民政局 | 无 |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反馈 | ||
长兴县民政局 | 无 |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反馈 | ||
安吉县民政局 | 无 |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