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80/2023-00160 | 成文日期: | 2023-12-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民〔2023〕47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ZJEC10-2023-0009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县民政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医保局、残联、慈善总会,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建发局、慈善总分会:
为保障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鼓励促进成年孤儿自立自强、回归和融入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21〕228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湖州市内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且具有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以下简称“安置对象”),其中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在部队服役的成年孤儿,毕业后或退役后适用本意见。
二、安置原则
(一)“谁送养谁安置”的原则。对能确定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的孤儿成年后,由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区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妥善安置。对于由县民政部门委托市儿童福利机构代养的儿童成年后,原则上由所属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妥善安置,也可根据儿童意愿选择安置。
(二)“弃婴捡拾地安置”的原则。对不能确定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的孤儿成年后,根据弃婴捡拾证明,由出具弃婴捡拾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妥善安置。
(三)统筹安置的原则。不能确定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也没有弃婴捡拾证明的孤儿成年后,由儿童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分类统筹安置到集中供养机构或进行社会化安置。
三、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包括社会化安置和机构安置。
(一)社会化安置。指成年孤儿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转向回归和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安置方式。成年孤儿经评估后,符合社会化安置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做好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妥善安置。
(二)机构安置。指成年孤儿纳入特困人员管理,安置到集中供养机构的安置方式。成年孤儿经评估后,无法实现社会化安置的或者社会化安置后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转集中供养机构安置,对象户口可一并迁移。
四、安置流程
(一)梳理名单。儿童福利机构于每年7月底前,初步梳理出下一年度拟安置对象名单,报民政部门及集中供养机构。
(二)组织评估。儿童福利机构成立成年孤儿安置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对拟安置对象的健康、学业、劳动能力以及社会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结果。儿童福利机构于每年8月底前将孤儿安置申请材料报民政部门核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湖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申请表》(含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申请、成年孤儿申报前2个月内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常规体检报告、专业评估意见)或《湖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机构安置申请表》(含特困人员认定情况等);
2.成年孤儿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成年孤儿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确定名单。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年度社会化安置与机构安置名单。
(四)通报信息。民政部门将确定的安置对象基本情况提供给公安、人社、住建、医保、残联、慈善总会、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成年孤儿安置相关工作。
(五)办理移交。儿童福利机构按照民政部门批复意见,做好孤儿成年后移交工作。
1.办理离院手续。儿童福利机构应按照民政部门批复意见主动为安置对象办理离院手续,与安置对象签订离院确认书,将安置对象移交至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安置或集中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同时将安置对象的成长档案资料及个人财物一并移交,交接手续及相关材料各自留存归档。
2.办理户口迁移。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安置对象将其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住址或就业单位、社区、集中供养机构集体户。
3.完成档案整理。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完善相关业务档案和儿童档案,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更新操作。
(六)安置保障。
1.生活保障。民政部门统筹协调落实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及时对接相关部门,落实孤儿成年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孤儿情况,对于机构安置的,符合条件的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于社会化安置的,实行3年适应期制,适应期从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之日起算。适应期内,成年孤儿有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经医院诊断,由儿童福利机构评估并报民政部门批准,符合特困人员认定的,可转相关集中供养机构安置。残联要将湖州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安置对象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按规定予以享受惠残政策。
2.经费保障。对于社会化安置的机构成年孤儿,适应期内,按2000元/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适应期内基本生活补贴与孤儿成年后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不能同时享受。市本级的机构成年孤儿生活补贴经费由市、区财政按50%给予补助,县级的机构成年孤儿生活补贴经费由县财政给予补助。另适应期内按6000元/人/年为成年孤儿购买社工专业服务开展跟踪帮扶工作,同时按2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为成年孤儿购置、配备家具、家电、厨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市本级的机构成年孤儿所需社工专业服务和一次性购置经费由市、区慈善总会各按50%给予补助(南太湖新区由市慈善总会、南太湖总分会各承担50%补助经费),县级的机构成年孤儿所需社工专业服务和一次性购置经费由县慈善总会给予补助。财政部门、慈善总会负责将成年孤儿安置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并予以保障,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儿童福利机构负责资金发放、后期跟踪服务等相关工作。
3.医疗保障。医保部门负责将符合参保或救助条件的成年孤儿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4.住房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为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县)福利机构抚养成年的未婚孤儿不受申请年龄限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规定予以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5.就业保障。成年孤儿的就业坚持自主就业和政府帮扶相结合,鼓励其自主就业。民政、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联合加大对就业困难孤儿的帮扶力度,积极推荐就业,帮助安置对象实现就业。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帮扶作用,及时帮助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享受相关补贴。残联要加强政策宣传,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安置对象中的就业困难残疾人。
6.跟踪帮扶。安置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做好成年孤儿社区帮扶和跟进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应购买专业社工服务,对社会化安置成年孤儿定期开展个案服务,协同乡镇(街道)、村(社区)帮助解决成年孤儿生活工作、情绪管理和人际关系等方面问题,并引导社会力量、公益组织对成年孤儿关心关爱,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成年孤儿安置工作,着力构建“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服务格局,加强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共同做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二)夯实责任意识。坚持把成年孤儿安置工作作为推进创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主要抓手,层层传导压力,环环压实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协同处置的合作保障模式,促进成年孤儿保障更加及时、高效、精准。
(三)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建立通报督导机制,督导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要建立关爱回访机制,采用个案管理模式,动态掌握孤儿成年后的工作、生活及心理状况,确保安置对象得到全面关爱和照顾,帮助其顺利融入社区生活。民政部门要联合审计部门对安置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限暂定为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湖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申请表
2.湖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机构安置申请表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公安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湖州市慈善总会
2023年12月4日
附件1
湖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 | 文化程度 | |||||
健康程度(疾病诊断及残疾等级) | ||||||
是否就业 | 工作单位 | |||||
现居住地址 | ||||||
成年孤儿申 请安置自述 | (主要描述自身性格、特长、生活能力等方面适合安置的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儿童福利机构评估意见 | 经专家评估小组( ) /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 评估(详见评估报告),符合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的安置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基本社会生活能力、基本劳动就业能力)。经审核,同意实行社会化安置。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注:三个县的成年孤儿无需市级民政部门审核。
附件2
湖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机构安置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 | 文化程度 | |||||
身体健康状况 | 入院时间 | |||||
残疾类型和等级 | 生活自理能力情况 | |||||
申请机构 意见 | 接收机构 意见 | |||||
业务处室 意见
| 市(县)民政部门意见 | |||||
备注 | 此表一式叁份。(申请机构、接收机构、民政部门各一份) |